國家把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作為重大項目和改革試點工作來推進,在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的過程中,一些學校因不能達到辦學標準而被撤銷、合并,出現了閑置教育用地;而城市教育用地也出現了被擠占、分割、遷轉的情況,導致很多學校“超標運行”“非標運行”,影響了教育質量。農村和城郊閑置教育用地如何改造流轉,城市教育用地如何不再被侵占分割,怎樣高效利用好現有教育用地,面對這一系列問題,加強教育用地的規范化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
教育用地不規范的表現
在農村或城郊,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撤點并校導致一些教育用地閑置、荒廢。同時,城市化發展進程加快,城市發展設計、交通規劃、住宅和商業用地崛起等對教育用地形成強烈沖擊,Z地一所學校被開發商擠占,建成高檔酒店,N地民辦教育用地被國土局劃走建商品房,H地一所學校被道路分割成兩個片區且沒有運動場地……這些新聞事件中的酒店、商品房、道路,不僅擠占了教育用地,更擠占了學生學習生活的空間。因教育用地不足導致的生均土地面積、建筑面積、活動用地面積、綠化面積等不能達到學校建設標準,嚴重影響了教育質量。現在已經形成了“農村閑、城市擠”的教育用地局面,這既有教育部門的無奈,也有監管部門的失職;既有教育發展的無力,也有城鎮化發展的無序;既存在先天規劃的不合理,也存在后天被擠占的不合法。
規范教育用地的努力和困境
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為了避免發生教育用地被閑置、分割、侵占、流失等情況,出臺了一些應對性政策,如1999年10月《哈爾濱市中小學校用地保護條例》頒布,2010年1月《廈門經濟特區學校用地保護規定》經修改后再度面世,《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保護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雖然一些地方對教育用地亂象作出了回應和努力,國家基本法也就教育用地問題有所提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對教育建設保障的規定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也有相關條款。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專門針對教育用地規劃、設計、使用、保障等的法律法規,因此,各地面對教育用地紛爭或解決教育用地問題時出現三種困局:
第一,規范教育用地缺少依據。在明知侵占教育用地不合理、不合法時,無法依據具體法律條文追究違法者的責任。第二,各地制定法規缺少標準。僅能依靠地方經驗和現實情況,這些地方性規定、意見對于解決區域教育用地問題尚且有用,但是往往在一個城市的不同行政區之間都存在差異,難以統一。第三,各地執行法規政策缺少力度。尤其是在進行城市規劃設計時,教育用地難以與商業用地、住宅用地相抗衡,只好讓步。因此,亟須加快國家層面立法保護教育用地,合理規劃儲備教育用地,加強監管充分利用教育用地,明確主體、多方協調管好教育用地,綜合治理守住教育用地。基于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嚴格普查,做好教育用地登記
做好教育用地普查不僅有助于了解現有教育用地存量和使用情況,而且在規劃教育用地時也能依據數據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
各級政府應分步實施,層層匯總,定標準、報數據、繪圖像、做編號、常態化。第一,確定教育用地普查的標準和規范。先進行教育用地普查區域性試查,從而確定全國統一的普查標準和規范。第二,開展教育用地普查,做好統計數據登記。一方面應明確現有教育用地數量、面積、規模,標注位置和地形;另一方面應如實呈報教育用地現使用情況,閑置或挪作他用須呈報清楚。第三,繪制區域及全國性的教育用地布局圖。第四,為每一塊教育用地編號,登記造冊,建立數據庫。全國性數據和繪圖完成后,由教育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審定現有教育用地,并為每一塊教育用地編號。第五,每年由各級教育部門逐級上報教育用地數據,國家及地方統一監測。第六,實行教育用地統計定期公布制度。由教育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向社會公開全國教育用地統計年鑒或統計公報,或在教育發展年鑒中專列教育用地項目,確保人民群眾對于教育用地的知情權。
綜合監管,治理現有教育用地
對于現有教育用地,主要開展三方面的綜合治理工作:一是提高在用地的利用率,采取立面美化、綠化增加生均綠化面積,學校食堂樓頂建操場、樓下建停車場等因地制宜的策略拓展教育用地空間,充分提高在用教育用地的利用率。二是合理處置閑置教育用地,《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合理制定閑置校園校舍綜合利用方案,優先用于教育事業發展”。可采用教育用地置換或下移的方式,確保教育用地不流失、不分割。如原來的薄弱學校升級改造,選址新建,可采用原上一學段教育用地轉做下一學段教育用地的策略,比如中學轉小學,保住教育用地的同時拓展下一學段教育的活動空間。三是整治教育用地周邊環境,使教育用地成為真正的凈土,為教育用地及其周邊創造安全、文明、和諧、清潔的環境。對于教育用地周邊被高樓遮擋、被噪聲污染的應盡快治理。
加快立法,保障教育用地
保障教育用地是政府完善城鄉公共服務配套的重要民生基礎,加快教育用地立法,可以避免地方經濟發展擠占、縮減、挪移教育用地,有效提高教育用地效率。
開展教育用地立法工作,應注意:第一,細化責任,明確主體分工。無論是立法主體還是執法主體,都應細化責任分工,使各個部門明確職責范圍與界限。應確保教育部門在教育用地方面的話語權和決策地位,規定凡是涉及教育用地的事務,首先征詢教育部門意見。由教育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和法制部門配合,制定教育用地法律法規并推動執行;實行教育用地的確立、變更事務聯合審批制度。第二,確立教育用地地位及用地標準。在城鎮建設總體規劃中,要保障教育用地優先合理規劃。建議國家層面首先參照標準化學校的建設標準為學校教育用地做好基礎保障,明確學校教育用地面積與學校發展的各項指標因素相匹配。第三,確保新建居住區預留配套教育用地。合理規劃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布局,根據人口變化趨勢預留足夠的學校教育用地,并且確保學校建設與新建居民區在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方面的同步。從制度層面確保教育用地與城市發展同步擴張和增長,確保教育基礎設施滿足城市發展需要。第四,明確教育用地變更的規定。明確教育用地使用范圍,若確需調整變更,應在法律層面規定審批程序,并對現有教育用地做好補償。同時也應規定哪幾類或處于哪個區域內的教育用地不得變更。第五,加快教育用地確權。調查發現,許多農村教育用地來源多樣,學校建筑設施投資主體多元,這樣復雜的閑置教育用地歸屬成了土地提供者與學校建設者的矛盾。因此需加快教育用地確權,明確教育用地歸屬。此外,在出臺專門的教育用地法律的同時,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中明確增加有關教育用地的條款。
(中國教育報)
責任編輯:李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