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的“一罩難求”讓人印象深刻。2020年1月至2月期間,作為北京京盟匯康醫藥有限公司和北京太寧康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籍某某,在明知進購的口罩存在進貨渠道不正規、出貨單據等手續缺失的情況,仍在大興、密云、順義的多家實體藥店內進行銷售,累計銷售假冒偽劣口罩3萬余只,銷售金額50余萬元。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4月7日公布這一案件的判決書,被告人籍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判決書顯示,女子籍某某今年50歲。大興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籍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間,在明知進購的標有“3M9001”口罩、“3M9001V”口罩、“飄安一次性”口罩進貨渠道不正規、出貨單據等手續缺失的情況下,借用其他藥店名稱錄入藥店銷售系統,在位于大興、密云、順義的多家實體藥店內進行銷售,累計銷售上述口罩3萬余只,銷售金額共計50余萬元。在部分顧客的退貨要求下,將已銷售的2千余只口罩召回。
經鑒定,上述口罩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系偽劣產品。案發后,被告人籍某某家屬退繳501135元。
大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籍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5萬元。被告人退繳的款項依法并入執行項。
一審宣判后,籍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提出其購買口罩時以為質量沒有問題,其沒有犯罪的故意、主動退賠、主動到案說明情況等理由。籍某某的辯護人也認為,一審法院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籍某某“明知”是偽劣產品,籍某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籍某某作為上述兩家醫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親自購進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和不合格的口罩并安排上述兩家公司員工銷售,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其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以重罪即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并對籍某某按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懲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籍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假冒、偽劣的防疫物資,應予從重懲處。
關于籍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籍某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觀故意”理由與意見,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證明,籍某某聯系進購涉案口罩的進貨渠道不正規、出貨單據等手續缺失,顯見其明知涉案口罩是偽劣產品,具有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故意。
最終,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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