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4月12日訊 日前,市北區(qū)首例涉嫌襲警嫌疑人張某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

2021年3月14日23時20分許,市北公安分局浮山新區(qū)派出所接市局指揮中心指令,有群眾報警稱,在遼陽西路與勁松一路路口西側200米處,有一涉嫌酒駕人員。派出所110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路邊停著一輛啟動狀態(tài)的面包車,一男子趴在方向盤上。110民警現(xiàn)場落實該男子個人信息為張某,男,30歲,山東菏澤人,在青島某公司工作。此時,聞訊趕到現(xiàn)場的市北交警大隊民警用呼氣酒精測試儀對張某進行測試,結果顯示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55毫克,已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3月15日0時許,在110民警配合下,市北交警帶領張某到附近一醫(yī)院抽血化驗。在醫(yī)院,張某拒不配合抽血檢驗,竭力反抗,并襲擊現(xiàn)場110民警和交警,造成一名110民警左腿受傷,一名輔警手部輕微受傷。經民警對其進行控制后抽血化驗,其血液內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197毫克,為醉酒駕駛機動車。
后張某被傳喚至合肥路派出所審查中如實供述:該于3月14日晚在遼陽西路一飯店吃飯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到遼陽西路與勁松一路路口時,因飲酒過量不適,在路邊嘔吐后停車休息。在到場110民警與交警帶其到醫(yī)院抽血檢驗時,該因畏懼醉駕受到刑事處罰,反抗并襲擊民警,造成一名民警和一名輔警受傷。此時,張某后悔地說:“我知道錯了,我愿意接受法律對我的處罰,爭取寬大處理。”
后張某因涉嫌襲警被依法刑事拘留,4月6日被批準逮捕。現(xiàn)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修改從立法層面肯定了民警的執(zhí)法權威,首次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根據(jù)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襲擊民警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即無需致傷就可以構罪。
警方提示,法律尊嚴不容挑戰(zhàn),民警執(zhí)法權威不容褻瀆。良好的治安環(huán)境,背后是無數(shù)人民警察默默地付出與犧牲。民警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為天職,但民警的執(zhí)法活動也需要保護,對于任何辱警、襲警的違法犯罪行為,警方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在民警執(zhí)法執(zhí)勤過程中暴力抗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通訊員 王斌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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