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棗莊公安機關在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三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會現場
其中一個案例是《李某某等人濫伐林木案》。2020年3月,棗莊市市中區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糾集他人采伐自己種植的楊樹700余棵,共計活立木蓄積137.2立方米,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三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據悉,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未辦理采伐許可證,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樹500株以上,就涉嫌構成濫伐林木罪。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到林業(自然資源)或者行政審批部門咨詢想要采伐的林木是否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再到各區(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需要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責任編輯:劉聰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