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學義
“生態賠償”這個詞,人們漸漸不再陌生。近日,青島一起生態賠償案例就新穎而又“接地氣”,讓人眼前一亮。方某等三名被告非法捕撈鳀魚27090公斤,破壞海洋生態,4月14日,青島市檢察院就此案舉行聽證會。最終,三名被告被定以放流許氏平鲉魚苗41.417萬尾,補償海洋生態損失。14日下午,該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生態環境具有獨特性,各地也有自己的特點,怎樣針對自身問題、利用自身資源來制定對癥的方案,值得各地各部門認真研究。青島這起案件的特點就在于,將異地增殖放流作為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的方法。同時,考慮到鳀魚目前無法養殖,沒有商業魚苗可以購買,就根據專家意見,選擇了與鳀魚生態等級作用類似的許氏平鲉,作為替代放流種。此案既體現了罪刑相當,又能實現生態環境修復,還可起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無疑具有一定示范意義。可以說,這41萬多尾魚苗讓生態賠償“游”向縱深。
長期以來,我國環境治理中存在“企業污染破壞、廣大群眾受損、全社會埋單”的困局。近年來,有關生態賠償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在法律指導下,以前那種“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做法徹底成為過往。如今涉及生態、環境等犯罪,可謂“既打又罰”,還責令其進行生態修復。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厲的罰則,扭轉損害環境后“一走了之”的局面。今年3月15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一起終審判決,非法采砂十多年的林鏡泉等9人被判處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9.6億余元。須知,我國很多地方都存在非法開采河沙的亂象,而生態賠償方面卻少有作為,佛山這起案件顯然具有借鑒意義。
涉及生態賠償,不僅要嚴于執法,還要勇于創新,在司法實踐方面做進一步探索。今年3月底前,萊西有8家公司采取以綠植替代的方式,兌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1月29日,嶗山區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適用勞務代償公益訴訟案……通過這些具體案例,讓“環境有價碼,損害須賠償”的觀念在青島進一步普及開來。今后,希望這樣的探索越來越多。
當然,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者,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兜住了底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還需各方主動參與,自覺行動。這也是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每個人都責無旁貸。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