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衡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寧某花訴被告陳某華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寧某花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某華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法庭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并聽取了雙方辯論意見和最后陳述。法院經審理后,當庭宣判:準予原告寧某花與被告陳某華離婚。
本案中,原告先后多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離婚態度堅決。被告雖不愿離婚,頻頻尋求和好機會,但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還與原告及原告親屬發生肢體沖突,進一步加劇了矛盾,雙方和好已無可能。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與被告分居生活已超過一年,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新聞媒體及原被告雙方親友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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