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訊 日前,青島市城市管理局下發了《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燃氣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新增了45個行政處罰事項及裁量基準,修改了40個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依據或者裁量基準,取消了24個行政處罰事項及裁量基準。
據悉,按照全市行政處罰權規范透明運行的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調整,結合權責清單及具體工作,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對《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19〕3號)進行了梳理修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調整;依據權責清單,增加了橋梁、歷史文化名城等有關行政處罰事項,并對裁量階次進行了科學、合理地劃分,制定了本《通知》。
據了解,《通知》新增了45個行政處罰事項及裁量基準,修改了40個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依據或者裁量基準,取消了24個行政處罰事項及裁量基準。在劃分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標準階次過程中,主要依據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區域、面積、處數、次數、時間、重量、容量等一項或者兩項裁量標準進行劃分,基本按照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劃分了五個裁量標準階次。個別行政處罰事項因法律條文和實踐執法實際,低于五個裁量標準階次。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調整燃氣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青城管規〔2020〕2號)對《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19〕3號)的補充、刪減和修改,對于未涉及內容,原裁量基準仍然有效。(青報全媒體記者 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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