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22日訊 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襲警罪作為單獨罪名予以明確,并配置獨立的法定刑。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至3月底,一個月時間內,全國檢察機關共依法批準逮捕襲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訴101人,切實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保護人身安全。
5月21日,市北區兩男子酒后襲警被刑拘。

2021年5月21日2時20分許,市北分局洛陽路派出所110民警接指揮中心指令:洛陽路某便利店門前有人打架斗毆。洛陽路派出所110車組民警楊茂國、輔警孫峻立即趕到現場,經詢問了解到,當日凌晨2時許,萬某(男,22歲,本市人)、李某(男,16歲,山東昌邑人)酒后與因瑣事與他人產生矛盾糾紛,雙方發生口角并進而發生肢體沖突,周圍群眾報警。

民警現場處置過程中,萬某、李某不聽民警勸阻,反而開始辱罵推搡甚至毆打出警民、輔警,造成民警楊茂國右手腕受傷、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輔警孫峻腰部受傷。
民警楊茂國與輔警孫峻堅持帶傷維持現場秩序,攔阻嫌疑人脫逃。隨后增援警力趕至,將萬某、李某制服后帶回派出所審查。
經詢問,嫌疑人萬某和李某對辱罵、毆打民警的事實供認不諱。萬某和李某的行為涉嫌襲警罪,市北公安分局依法對二人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襲警罪法律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修改從立法層面肯定了民警的執法權威,首次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同時,根據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襲擊民警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即無需致傷就可以構罪。
在此,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法律尊嚴不容挑戰,民警執法權威不容褻瀆。良好的治安環境,背后是無數人民警察默默地付出與犧牲。民警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為天職,但民警的執法活動也需要保護,對于任何辱警、襲警的違法犯罪行為,警方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在民警執法執勤過程中暴力抗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通訊員 王斌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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