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等六部門下發關于加強新時代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確保鄉村教師平均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
意見指出,完善鄉村教師待遇保障機制,確保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完善績效工資政策,在核定績效工資時,對鄉村小規模學校、寄宿制學校、民族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學校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調整績效工資結構,合理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占比。
◎中小學教師申報高級職稱需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
其中提到,完善交流輪崗激勵機制,將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作為申報高級職稱的必要條件,3年以上作為選任中小學校長的優先條件。城鎮教師校長在鄉村交流輪崗期間,按規定享受當地相關補助政策。村小、教學點新招聘的教師,5年內須安排到縣城學校或鄉鎮中心校任教至少1年。
◎嚴禁擠占挪用截留鄉村教師編制
意見指出,鼓勵地方在符合現行編制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教職工編制“周轉池”制度,妥善解決中小學教職工編制需要。加強鄉村教師編制使用效益評估,嚴禁擠占、挪用、截留鄉村教師編制,嚴禁長期空編和有編不補、編外用人。
責任編輯:陳海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