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11日訊 6月10日,萊西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某源、程某、羅某濤等19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源、程某等人使用個人銀行卡為賭博網站提現賭資,涉案金額3962.75萬元;被告人羅某濤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賭博網站轉賬仍將個人的8張銀行卡及收購的33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其提供的銀行卡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達人民幣2億余元;被告人吳某富、陳某金、朱某先等人成立工作室,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人民幣120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辯論,并就犯罪事實、定罪、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整個庭審過程嚴肅規范、井然有序。
本案將擇期宣判。(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閆永偉)
法條解讀: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區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