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寧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近日宣判,因仍未能找到拋物者,事發地點整棟樓住戶被判賠。除家中確實調查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余每戶要賠償人民幣3000元。
這一新聞能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主要是因為兩點:
其一,這事太慘,太令人氣憤。2016年11月11日,遂寧紫薇苑小區,一只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樓下嬰兒車里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砸身亡。高空拋物惹人恨,鐵球砸死女嬰,更讓人咬牙切齒。特別是,出事之后拋物者還當起“縮頭烏龜”,接近4年都沒膽量站出來,還有一丁點兒良心嗎?
其二,“連坐”之外,有沒有更好的辦法?隔了這么久,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才宣判此案,可見已足夠謹慎。判決也是有法可依的,現行侵權責任法中確有相關條款。單就數目而言,3000元錢并不多,幾乎每戶都能拿得出。但反過來看,這其實也“攤薄”了拋物者的違法成本。那個兇手,扔出鐵球奪走了一條稚嫩的生命,砸碎了一個幸福的家庭,難道只用賠3000元?
高空拋物已成毒瘤,嚴重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家立法層面已經有所推進。將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民法典》中規定,賦予相關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給予受害人補償后,可繼續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日后一旦揪出“真兇”,其他被“連坐”者可對其進行追償。而且,事后救濟方面,還規定了公安機關作為查清案件的責任人制度,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的偵察技術,盡可能地發現具體侵害人或者縮小可能侵害人的范圍。
《民法典》體現了民眾呼聲,當然值得期待。其實,遂寧這一慘劇發生后,當地警方也介入了,調取了監控,進行了入戶調查,核對信息。提取指紋、DNA,以及核實不在場證據等。然而,久久未能找到拋物者。正是在這種情形下,女嬰媽媽李女士才不得不起訴全樓,要求賠償損失。如今值得關注的是,在法院宣判后,這起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是否會畫上句號?
近兩年,越來越多的“高空拋物事件”的責任人被追究刑責,這是非常可喜的變化,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比如,2019年11月29日,上海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在閔行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起案件中,蔣某為發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扔下,砸壞了小區公共道路上的三輪機動車,并未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財產損失。請注意,這里判的是實刑,沒有適用緩刑。
可以說,“連坐”之外更好的辦法之一,就是“高空拋物”符合刑事案件的,該刑事立案的必須立案,不能留下后路。只有這樣才能促使相關部門更有效率地破案,全力追查拋物者,避免事件因分攤責任而不了了之。即便最終實在破不了案,也會讓拋物者長期處于追責的巨大壓力中,使其不敢再亂扔東西害人。如此,顯然更符合法治精神,也遠遠比把責任攤給全樓人,更能彰顯公平正義。(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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