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進一步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
若干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支持創投風投中心建設,全面優化我市創投風投生態環境,加快聚集優質創投風投資源,推動我市創投風投行業規范健康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創投風投機構聚集發展
(一)大力培育創投風投市場主體。鼓勵行業骨干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等相關主體在我市發起和參與設立創投風投機構。促進金融機構和專業規范的財富管理機構與創投風投機構緊密互動、合作發展。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創投風投機構。
(二)積極引進創投風投機構。面向國內外創投風投機構開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場化招商方式,發揮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平臺作用,建立招商跟蹤對接機制,引進一批投資規模大、管理規范、影響力強的品牌機構。
(三)吸引創投風投機構落戶青島。對在我市新注冊或增資,資金托管賬戶設在我市的創投風投機構,在其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且實繳資金達到2億元以上(含2億元)后,按照實繳資金的1%給予獎勵,最高2000萬元對實繳資金達到100億元以上的特大型創投風投機構,給予一次性5000萬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獲得獎勵金額)獎勵。對在我市落戶的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創投風投機構,經市政府研究給予專門獎勵。對在我市落戶的創投風投機構并且在我市有實際運營機構和常駐辦公人員的,由落戶地區(市)政府提供辦公場所。
二、促進創投風投機構與實體經濟對接
(四)完善創投風投與項目路演常態化對接機制。搭建多種形式、經常性的路演對接平臺。支持青島創投資本公共平臺、青島資本市場服務基地、藍海股權交易中心、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等開展常態化的路演對接活動,鼓勵各區(市)、功能區建設具有自身特色優勢的項目路演平臺。鼓勵我市實體企業積極參加路演,吸引青島以外項目來我市路演。建立國際國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蹤對接機制,推動資本與科研成果耦合,發現潛在市場價值,實現“創投風投+創新創業”協同互動。各區(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開放企業和項目資源,促進與創投風投機構信息共享。支持創投風投機構加大對各科技專項、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投資力度。鼓勵引進青島以外科研項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加大對投資我市企業的創投風投機構支持力度。注冊在我市的創投風投機構投資我市轄區內非上市企業并形成實體產業的,按其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 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設上限。
(六)鼓勵創投風投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冊在我市的創投風投機構投資我市種子期科技型企業和人才企業,且持股超過一定期限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每家創投風投機構每年累計獎勵金額最高500萬元。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跟投青島市種子期科技型企業和青島市“人才金”投資項目。
(七)激發創投風投投資市場活力。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指導和支持下,依法探索開展契約型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依法探索建立風險分擔及讓利機制。鼓勵各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參與天使引導基金,對投資規定范圍內種子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投風投機構,給予一定的風險分擔和損失補償。
三、積極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八)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我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投資我市企業的資金不少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1倍。
(九)放寬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投資我市企業的認定標準。
符合以下情形的企業,均可認定為投資我市企業的資金。
1.直接投資我市企業的
2.投資的市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市已有企業的
3.投資的市外企業在我市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4.為我市引進落地法人企業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5.為支持我市企業走出去開展全產業鏈投資,投資到我市企業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
基金新增投資我市企業或為我市引進落地的企業
7.與基金管理人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資我市企業或為我市引進落地的企業
8.其他可認定為投資我市企業的。
(十)鼓勵社會出資人購買政府引導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權或份額。我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注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社會出資人可以按照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權或份額設立3年以后,引導基金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享受該項政策時,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投資我市企業的資金原則上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1倍,如為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時滿足對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基金規模60%。
(十一)加大政府引導基金獎勵力度。我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將符合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外地企業引入我市注冊經營的,按基金對該企業股權投資額的1%給予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我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工商注冊2年內,投資進度超過認繳規模50%的,最高獎勵100萬元,投資進度超過認繳規模70%的,最高獎勵200萬元基金投資期結束后,投資我市企業比例在75%以上的,給予基金管理機構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僅限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在我市地域注冊的情況。
(十二)完善政府引導基金讓利機制。我市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清算退出時,整體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引導基金對基金投資我市轄區內企業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50%給予讓利,若基金在工商注冊1年內投資我市轄區內企業,引導基金讓渡相應額度的全部超額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獎勵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投資我市市級以上重點項目的,引導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資該項目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60%給予讓利對主投我市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企業的基金,引導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資我市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企業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70%給予讓利。僅限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在我市地域注冊的情況。申請引導基金讓利的,與本政策其他獎勵條款就高享受。
(十三)進一步發揮科創母基金高科技產業培育作用。堅持青島市科技創新母基金對標科創板的定位,加大其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力度。鼓勵科創母基金圍繞我市重點發展產業鏈設立細分行業子基金,同時加快直投功能,培育我市高科技產業,加快基金和項目落地。
四、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創投風投
(十四)推動國有企業參與創投風投發展。鼓勵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按市場化原則積極出資或發起設立創投風投機構。鼓勵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和國有創投風投機構內部實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員激勵機制,建立和完善國有創投風投機構和創投風投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機制,放寬新設立創投風投機構員工持股比例,員工持股和跟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拓寬創投風投募資和退出渠道
(十五)支持創投風投管理機構做優做強。探索推動我市創投風投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并購重組等方式做優做強。
(十六)推動創投風投機構募資多元化。支持創投風投機構通過債券、信托、保險資金等多渠道募資。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債聯動、投保聯動等新模式。
(十七)拓寬創投風投機構退出渠道和方式。支持各類主體組建設立并購基金。鼓勵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依法支持開展私募股權二級轉讓平臺試點。探索依法合規建設基金份額轉讓平臺。
六、建設創投風投孵化器
(十八)搭建創投風投孵化平臺。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引入市場化機構,設立創投風投孵化器,用市場化方式搭建創投風投孵化平臺。
(十九)培育創投風投機構合伙人。引導帶動我市企業學習和參與創投風投業務,培育本地創投風投合格投資人,壯大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隊伍,促進創投風投賦能實體產業環境建設。
(二十)為創投風投機構提供募、投、管、退全鏈條服務。通過線下資本實戰訓練營、線上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優質企業項目庫。為創投風投機構投資項目提供專業投后管理服務,幫助實現多輪融資,提高融資效率。為創投風投投資項目提供市場資源、并購基金、投資人對接等服務,促進投資高效有序退出。
七、吸引和培養創投風投專業人才
(二十一)加大創投風投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支持通過創投風投行業組織、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群團組織、創投風投機構等加強創投風投專業人才培養,開展多種方式教育培訓,吸引更多優秀人才特別是科研人才從事創投風投。開展黨政機關干部與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機構人才掛職交流。
(二十二)加大對創投風投高管人才獎勵扶持力度。對經認定的創投風投機構高管人才,按照其貢獻給予獎勵,可申請給予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待遇,對其在生活、創業、科技項目對接等方面提供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高管人才參加山東省、青島市人才工程評選。
八、推動創投風投行業雙向開放
(二十三)有序推動創投風投雙向開放。堅持“引進來”和
“走出去”并重,面向創投風投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展精準招商,鼓勵境內外創投風投機構加強創新合作。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支持,進一步暢通資金流動渠道,優化審核流程,促進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到我市聚集發展。
九、形成創投風投發展合力
(二十四)統籌市、區(市)兩級財政扶持資金。將在我市注冊的創投風投機構產生的稅收市級分享部分,全部撥付創投風投機構所在區(市),由其統籌用于扶持創投風投機構發展和高端人才獎勵。
(二十五)科學規劃打造創投風投子平臺。積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利用膠東經濟圈一體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機遇,探索打造區域資本聯盟,實現區域內資本共享、項目共享。支持全球(青島)創投風投中心大廈、青島跨境基金中心等創投風投聚集區建設。
十、營造優質的市場化、法治化環境
(二十六)優化市場環境和商事流程。進一步完善創投風投機構商事登記流程,完善私募基金機構照前會商機制,暢通落戶渠道。
(二十七)支持和完善市場化服務體系。支持各類創投風投平臺及專業化中介機構發展,對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舉辦的路演、專業論壇等活動,促進項目對接落地成效突出的,每次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二十八)優化法治化服務體系。企業登記部門與創投風投機構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規范創投風投機構市場準入,為創投風投機構落戶和發展提供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創投風投機構、天使投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九)優化信用環境建設。進一步健全創投風投管理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推動實現創投風投領域信用信息全覆蓋。加快建立創投風投機構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實施守信聯合激勵或失信聯合懲戒。推動信用信息在政府基金評審、產業扶持政策申請審核等環節中的運用。
(三十)建立監管協同機制。充分發揮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研究推動創投風投行業發展等重大問題。建立由金融、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公安、證監、銀保監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各區(市)組成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協調配合,重點打擊以創投風投為名進行的非法集資和詐騙等行為。發揮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用,提供法律咨詢、公司法務等法律服務。有效發揮第三方力量,完善數據統計及風險防控機制,為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十一、說明事項
(一)本政策措施所適用的創投風投機構,要求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青島,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
(二)享受我市各類扶持政策的創投風投機構,應承諾10年內不得遷出遷出的,須退還相關扶持獎勵。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獎勵的機構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扶持獎勵的,須返還已獲得的扶持獎勵。本政策措施規定的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措施規定的各項扶持獎勵,已獲得扶持獎勵的,須返還獎勵及補貼。
(三)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
30日。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發〔2019〕11號)同時廢止。
本政策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應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