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8日訊 為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計八章66條,并明確加強對租賃機構的監管、強化突出對租賃企業扶持措施以及加大對承租人權益的保障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指出,制定住房租賃條例是為了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其中提到,出租人出租住房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同時出租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此外,禁止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住房租賃企業而言,《征求意見稿》明確,住房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從事住房租賃有關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有關規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同時,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住房租賃的重要信息;以隱瞞、欺詐、脅迫、捆綁銷售等不正當手段,誘騙或者迫使當事人接受服務;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權利人名義套取信貸資金;克扣或者延遲返還租金押金;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征求意見稿》提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商業銀行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此外還提到,國家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期限為3年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
針對租賃機構非理性擴張存在的“高進低出”問題,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此類現象一旦產生,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通過強化監管的方式,將風險防范于未然。
在政策扶持方面,《征求意見稿》顯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租賃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
國家鼓勵通過新增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將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依法符合出租條件的住房出租,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且合同履行達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金融、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此同時,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針對住房租賃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專門用于發展住房租賃業務。住房租賃企業可以依法質押住房租賃租金收益權。
有業內人士認為,意見稿中明確了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金融、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于倍受關注的金融側產品和服務支持,提出了支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債券、證券等方式,來專門用于發展住房租賃業務。預示著未來針對租賃行業支持會更為加強,不但在土地供應等層面加強保障,金融側的支持力度會進一步得到法津法規層面的保障。(青報全媒體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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