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在互聯網社會,“臉”是重要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刷臉已成為廣泛采用的驗證方式。而在消費主義時代,“臉”也成為某些藝人的本錢,靠臉吃飯,靠臉圈粉。“臉”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須給“人臉識別”立規矩;而對于藝人來說,“臉”也代表著必須遵紀守法,對于不要臉的藝人,必須依法依規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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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個關于人臉識別適用民事法律問題的法律文件,意味著從此給“人臉識別”立了規矩。這對于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平臺責任界定,都具有重要指導性意義。
“我的臉,我做主”,這本應是最基本的常識,但現實中,自己的“臉”常常自己做不了主。比如,有的小區擅自安裝“刷臉”門禁系統,有的售樓部為了商業目的,擅自使用攝像頭采集儲存人臉信息,看房者戴著頭罩依然被拍個一清二楚,有人被逼戴上了頭盔。“刷臉”系統的濫用,“偷臉”案件的頻發,都不斷激起公眾對這一領域的關注以及焦慮。從兩年前“人臉識別第一案”開始,到今年315晚會曝光的知名門店非法采集人臉數據事件,再到濫用人臉信息的大數據殺熟,人臉信息已成為不容回避的焦點問題。
而今,《規定》終于通過并實施了。此前,我國對公民的“臉”也有規定。比如,《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但此類規定過于籠統。如今,《規定》對以往法規予以明確,也進行了激活,而且直指各種“偷臉”行為。“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等情形均屬于侵權。同時,《規定》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單獨同意,否則就是侵權。過去某些商家或App的伎倆是,用戶不授權人臉就無法使用。而今,法律專門對此進行了規定。可以說,這為人臉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當然,《規定》也強調了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公共安全等場景下使用人臉識別,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維護公共利益所需,比如當前的防疫,公民讓渡個人部分隱私是必要的。期待《規定》落到實處,以剛性的處罰,讓商家守規矩,讓“偷臉”者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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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夜間,北京警方披露:針對網絡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等有關情況,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奸罪,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媒體從警方處獲悉,通報中吳某凡即是藝人吳亦凡。
“涉嫌強奸罪”“刑拘”等字眼,與吳亦凡聯系在一起,極具沖擊力。顯然,吳亦凡已經戴上了“劣跡藝人”的帽子,徹底涼了。如果說數日前的“吳亦凡事件”還是帶著桃色的娛樂圈八卦的話,如今已經是實實在在的“吳亦凡案”。作為“頂流”的吳亦凡被刑拘,充分說明法律面前沒有頂流,外國國籍也不是護身符,只要在中國的土地上,觸犯法律就要受到嚴懲。
“興于男色,亡于女權”,這是網友對吳亦凡的評價,可以說,吳亦凡是典型的靠“臉”起家的。在人們印象中,他演過電影,但沒什么演技可言;唱過歌,但談不上什么唱功。他只有一張好看的、帶點邪氣的臉。這張臉讓他贏得了無數粉絲。這張臉除了是吳亦凡的生物器官之外,也是一個商業符號,經由重重包裝,最終達到吸金的效果。隨著名氣增大,吳亦凡變得張狂,劣跡不斷傳出。據報道,早在2016年就有女粉絲曝光其劣跡,如今五年過去,吳亦凡終于轟然倒掉。只能說兩個字:活該!
在消費主義時代,靠臉吃飯不是不行,但前提是必須要臉。一方面,靠作品立身的演員與“養成系偶像”本身就不是一個“物種”,假如靠臉吃飯,就注定要接受更多審視和打量,而吳亦凡居然涉嫌違法犯罪,真是“自作孽不可活”。另一方面, 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劣跡藝人一旦倒下就很難東山再起,范冰冰、黃海波等都是例子,吳亦凡顯然更嚴重。
等待吳亦凡的會是法律的嚴懲。而粉絲也該好好冷靜一下,就算不學編劇六六那樣公開道歉,也該理性反思一下,換個好人當偶像,不好嗎?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