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9日訊 黃島區人民法院今天發布,該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羅某某、被告人馮某某犯高空拋物罪案并當庭宣判,對依法嚴懲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酒后在黃島區X區X號樓X單元X樓X戶內,通過廚房北向窗戶向樓下扔電飯鍋、炒菜鍋、玻璃鍋蓋、菜刀、瓷菜盤、盛有剩飯的塑料方便袋等物品,致使該樓下兩輛轎車不同程度受損,嚴重影響小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依法判決:鑒于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羅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0年7月31日16時左右,被告人馮某某在其租住的黃島區X小區X號樓X單元701室誤將一瓶600ml裝瓶裝嶗山啤酒掉在地上摔碎,隨后,被告人馮某某將破碎的約270克啤酒瓶碎片通過廚房窗戶自高約19.9米的7樓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之后,被告人馮某某又通過廚房窗戶將一袋重約350克的生活垃圾從高約19.9米的7樓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被告人馮某某還通過廚房窗戶把一個重約2克的啤酒瓶蓋從高約19.9米的7樓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
法院判決:被告人馮某某系累犯,鑒于被告人馮某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綜合根據被告人馮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馮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不得假釋。

法官說法:
被告人羅某某和被告人馮某某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法官溫馨提示,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大家要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要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下一步,黃島法院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認真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升司法能力,依法嚴懲高空拋物犯罪,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防范、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引領社會價值正能量,形成和諧社會風尚,守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方面出實招細招,充分彰顯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群眾福祉的職能。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陽陽)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