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20日訊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日前訴青島市嶗山區某空間藝術鑒賞中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以“勞務代償”等辦案特點,今天被納入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
此案的裁判要旨:侵權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造成野生動物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等嚴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據公益訴訟起訴人申請,判令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判令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案件,經與侵權人協商一致采用勞務代償方式后,法院可以判決侵權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態環境公共利益保護的勞動方式承擔全部或部分懲罰性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公益訴訟起訴人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稱:被告青島市嶗山區某空間藝術鑒賞中心(以下簡稱某中心)非法收購大王蛇3條、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將部分野生動物做成菜品銷售,請求法院判令某中心賠償野生動物價值損失8.3萬元和生態環境功能損失,承擔懲罰性賠償并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某中心辯稱:最高檢相關文件要求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且被告營業執照經營者未參與實際經營,對被告承擔的民事責任應從輕考量。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某中心系經營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先后購入大王蛇3條、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將部分野生動物做成菜品銷售。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某藝術中心查獲大王蛇1條、熊掌1只。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大王蛇為孟加拉眼鏡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保護動物名錄》;熊掌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確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品)價格認定規則》《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某中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為83000元。專家意見認定某中心非法收購、出售涉案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勞務代償方案建議,被告某中心簽署了勞務代償同意書,同意本案部分懲罰性賠償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
【裁判結果】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83000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元;二、被告某中心承擔懲罰性賠償99050元。其中7412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由法院指定協執單位青島市嶗山區司法局管理和指導,最遲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如某中心未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或提供的生態環境公益勞動未能經法院審核通過,則應在法院審核之日起十五日內承擔懲罰性賠償24924元;三、被告某中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媒體和內容由法院審定,若被告不履行,法院將公開刊登本判決,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專家意見費15150元,由被告某中心負擔。
宣判后,某中心未提起上訴。
【案例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是在消費者、勞動法及知識產權領域之外,把生態環境領域侵權行為納入懲罰性賠償范圍的重要規定。懲罰性賠償不同于傳統填補性賠償的方式,旨在對故意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行為加重制裁,具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對預防同類型損害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勞務代償是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替代性修復的一種方式,是在生態環境修復已無可能或者沒有必要修復的,責令侵權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生態環境公益勞動,進行替代性的修復。在審判實踐中,勞務代償可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侵權人確有悔改表現,且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二是侵權人的違法行為存在故意并造成嚴重后果判令其承擔懲罰性賠償的,結合具體案情及審判效果,確定侵權人適宜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本案屬于第二種情形。
本案中,某中心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符合主觀故意要件,其行為導致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減少,破壞了生態系統平衡及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嚴重后果,根據公益訴訟起訴人的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可判令其承擔懲罰性賠償。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鑒于某中心對生態破壞行為供認不諱、悔改態度較好,酌情判令其承擔其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與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總和的十分之一。經被告申請,以提供有益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勞務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在依法懲罰和教育被告的同時,還有利于通過其生態環境公益勞務引導他人共同保護生態環境。案件宣判后,某中心在勞務代償協執單位嶗山區司法局的組織下參與了對當地餐飲企業宣講野生動物保護知識、發放宣傳單、普法等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不但是《民法典》生效后對生態環境公益訴訟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有益嘗試,還將替代性勞務代償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履行中,發揮了遏制不法行為與預防警示教育的雙重作用,對于實現環境資源審判的政治、社會、法律“三個效果”相統一意義重大。(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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