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31日訊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民辦幼兒園收費行為,自2021年9月1日起,即墨區民辦幼兒園實行統一收費項目管理,可按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除上述收費項目外,嚴禁自立項目收費。
收費標準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不超過960元/生?月,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不超過1680元/生?月。具體收費標準可在最高限價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不限。實行寄宿制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住宿費可在其保教費收費標準的20%內確定。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需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含新開辦幼兒園),應報教育部門備案,并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辦園成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狀況等合理制定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幼兒園應當與兒童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應當在廣泛征求家長意見的基礎上,經園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后,于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
實行過渡期政策
自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22年9月1日,作為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過渡期。過渡期內,按規定完成分類登記且重新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自完成重新登記之日起,其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完成重新登記前,其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提價。
過渡期滿前,對原收費標準高于政府最高指導價的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確定其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報教育部門備案,并對新入園和已在園幼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自2022年9月1日起按新標準執行;對原收費標準低于政府最高指導價的,應保持相對穩定,需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調整收費標準的,應報教育部門備案,并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管理和監督規定
各民辦幼兒園除依法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建園費、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入園押金等其他費用;不得以開辦特色班、實驗班、興趣班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講義資料、圖書閱覽、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午休管理等與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一并收取。
各民辦幼兒園應當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收取。兒童在園天數按照法定工作日計算。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因兒童入園后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費、住宿費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費。兒童在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不來園的,不退費。因公共衛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幼兒園暫時停園(班)的,幼兒園應當按暫時停園(班)的實際天數退費。伙食費按兒童當月未進餐的天數計退。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退費根據幼兒園和兒童家長簽訂的包含收費退費辦法的協議約定執行。(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記者 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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