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15日訊 9月14日,青島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委托律師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兩名兒童法定監護權問題,法院最終判決青島市兒童福利院為兩名兒童的法定監護人。這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訂以來,青島市司法機關完成的首例法定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長期監護權司法認定程序。
女童格格(化名,現年15歲)和男童祥祥(化名,現年3歲)的母親分別為在青島市社會福利院長期集中供養的兩名智障女子。多年前,兩名女子被青島市民政部門救助后分別生下了格格和祥祥,兩名兒童一直由青島市兒童福利院代養長大。因查找不到兩名兒童各自的生父或者其他監護人,兩名兒童的生母作為其唯一法定監護人又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履行監護權,而作為兩名兒童的臨時照料機構——市兒童福利院在辦理兩名兒童的落戶、入學等問題時均存在非常多的難點和困惑。
青島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成立后,秉承“兒童利益高于一切”服務理念,為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困擾兩名兒童成長的難點問題,根據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章,第94條“(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經過前期大量走訪調研取證,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法院最終判決青島市兒童福利院為兩名兒童的法定監護人。
至此,困擾格格和祥祥多年的落戶、就學等系列問題都將得到妥善解決。(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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