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3日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相關企業在制作、發布校外培訓廣告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1.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電視、廣播、報刊等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發布校外培訓廣告,非學科類教育培訓機構不得發布或變相發布學科類教育培訓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提供設計、代理、制作、發布服務。
2.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3.不得制作、發布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性承諾的廣告。不得制作、發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不得制作、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廣告。
4.不得制作、發布利用假扮名師、專家、教授、學者、受益者等名義、形象的廣告。
5.不得制作、發布含有各種超標超前培訓、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
6.不得發布誘導家長將適齡兒童、青少年送入培訓機構,取代義務教育的內容。不得制作、發布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廣告,含有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課程教育的培訓廣告,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廣告。
7.不得在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中,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8.不得制作、發布含有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的廣告。
9.不得制作、發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課程的校外培訓廣告或者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的廣告。
10.教育培訓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黨旗、黨徽,共青團、少先隊、婦聯、工會、殘聯、紅十字會等機構的標志標識以及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等特殊標志。
望全市各教育培訓機構切實承擔營銷宣傳主體責任,堅守底線,不越紅線,知法、守法;各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嚴格落實廣告承接、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強化教育培訓廣告審查,嚴把廣告制作、發布關,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堅決維護良好經營秩序和市場環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通訊員 孫巧艷)
責任編輯:孫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