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0日訊 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市南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日前對轄區首例襲警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目前判決已經生效。這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市南法院判決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6月7日21時43分許,在寧夏路某小區北門附近,被告人劉某與駕駛面包車行至此處的傅某發生爭執。傅某報警后,民警祁某、輔警郭某趕到現場處警。期間,民警要求被告人劉某親屬張某出示身份證件核查信息時,民警祁某被被告人劉某用手擊打頭面部倒地受傷,輔警郭某被被告人劉某踢傷右小腿。后被告人劉某被抓獲。經法醫鑒定:祁某面部皮膚擦傷不構成輕微傷,郭某肢體皮膚挫傷不構成輕微傷。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庭審中,被告人劉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警察是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力量。我國刑法將襲警罪從妨害公務罪中抽離出來,增設了襲警罪罪名,體現了國家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保護。每位公民都應當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襲警者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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