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全國首位法律意義上的“破產人”產生。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間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后因商場倒閉,培訓機構也不得不關閉,呼某至今仍負債140余萬元。通報顯示,呼某目前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無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且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11月8日起,呼某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呼某進入免責考察期后,是否還需要償還債務?如果3年考察期結束時債務依舊未還清,這筆債會怎么處理?債務人申請破產后,債權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成為“老賴”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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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