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雙11”購買的商品,等了八個月商家也沒發貨,甚至建議消費者申請退款……11月1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遲遲不發貨的商家遭遇消費者的起訴,法院最終認定商家存在欺詐,判決商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賠償消費者,并且繼續履行發貨義務。
2020年11月11日凌晨,本案原告李先生下單購買了為家庭配置的茶幾和斗柜。自從下單付款之后,李先生數次詢問商家發貨情況,商家卻以各種理由表示需延遲發貨,甚至建議李先生申請退款。直到2021年7月,李先生按捺不住心中憤慨,訴至法院,要求商家繼續履行發貨義務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李先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單后,分別在2020年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4月與商家客服聯系,詢問產品什么時間能夠發貨。商家每次均回復“月底發貨”,并告知李先生未發貨是由于廠家安裝、環保檢測等原因。直到2021年4月,李先生再次和店鋪客服溝通要求繼續發貨,這時店鋪卻稱需要原告補拍差價鏈接才能繼續發貨,遭到李先生拒絕。同時,李先生發現商家在其他平臺開設的店鋪中仍然繼續銷售同款產品,商家卻稱是由于技術原因沒有及時撤回商品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在該筆訂單中,李先生數次詢問商家何時發貨,商家一直稱“月底發貨”,對于合同的履行進行了承諾,僅要求遲延發貨,并沒有明確表示無法發貨,之后聯系李先生卻要求補拍差價才能繼續發貨。賣家要發貨是在購物合同中的基本義務,但是本案的商家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合理遲延事由,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不履行發貨義務,且在多次承諾發貨的期限內未發貨也不主動與消費者溝通。法院認定,商家在訂單的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判決商家按照訂單價款的三倍賠償李先生,并且繼續履行發貨義務。
法官提示,商家參與購物節時,不能一味考慮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慮自己備貨發貨能力及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果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在承諾的時間內發貨,應積極主動地與消費者溝通,說明情況并取得諒解。
責任編輯: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