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5日訊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魯02民終6025號判決書,因該判決書旗幟鮮明地支持職業打假人在食品藥品領域的打假行為,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
根據法院查清的事實,2020年7月10日及23日,居住在青島的勵某某在福州某公司于京東平臺上開設的網店先后購買了一定數量的咖啡并簽收,2020年8月29日,有關檢測單位檢驗咖啡樣品的報告顯示,其中他達拉非含量為766μg/g。而他達拉非(偉哥)為處方藥,根據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案食品亦無中文標簽。2020年9月7日,該公司為勵某某開具了發票,后勵某某稱其在收到涉案產品后食用了1包,感覺身體略有不適,向青島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以勵某某多次購買涉案臨期食品的行為不符合正常理性消費者行為且勵某某曾在不到一年內在該院及其他法院就購買問題食品高額索賠立案20件,以其交易目的而言,已不符合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判決駁回了勵某某的訴請。
在本案二審中,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如果因為以前曾經打過假,其再消費時就不再認為是消費者,則“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的民事權利能力無疑是被剝奪,其在消費領域權利被侵犯將得不到法律的救濟。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須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同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消費者打假,通過個案讓全社會知道,食品安全標準是紅線,不能觸碰,否則必將付出代價。從而,青島中院改判支持了“職業打假人”針對沒有中文標簽且含有處方藥的進口食品主張的十倍賠償請求。
對這起案件,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孫凱律師認為,對于職業打假人打假行為應否獲得法律支持,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但關于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能否獲得十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明確的(詳見法辦函【2017】181號答復意見)。而至于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問題,律師認為,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不能在中國境內流通,不僅可能涉嫌走私犯罪,食品安全更是無法保障,故依法應從形式上即確認相關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需進行實質審查。同時,食品安全大于天,在各級政府各部門對食品藥品安全防線嚴防死守的情況下,依舊無法避免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所以對于食品、藥品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要以不能碰“高壓線”的態度從嚴對待,即便是購買者是職業打假人,也應支持其賠償主張。(青島日報/ 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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