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6日訊 在嚴打整治攻勢“雷霆14號”行動中,黃島公安分局持續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戰線發力,通過嚴密偵查、精準布控,在20多天時間里共抓獲42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嫌疑人。他們將自己的銀行卡、U盾等出賣給電詐分子,雖然各有不同的緣由,但結局都是被警方抓獲歸案。

小兩口賣卡補貼家用雙雙被抓
10月27日上午,黃島公安分局靈山衛派出所聯合度假區派出所對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進行分析研判,查明王某(男,25歲)、郭某(女,24歲)涉案,并將他們抓獲。
經查,王某與郭某是夫妻關系。2017年12月的一天,王某與郭某結婚不久,他們在朋友李某一起玩的時候,說起手頭拮據的情況。李某告訴他們可以賣銀行卡賺點錢,每張卡200元。王某、郭某聽了有些心動,當天下午,在李某帶領下,他們辦了新的手機卡,并到多家銀行辦理銀行卡,同時辦理U盾,李某按照約定給付了報酬。
王某、郭某到案后表示十分后悔。據郭某說,她曾經登錄過其中一張銀行的網銀,發現有幾百萬的流水,當時出于擔心向李某詢問情況,李某說沒有做違法的事,郭某也就沒有當回事。后來他們聽說李某被抓了,還抱有僥幸心理自己不會被牽扯,結果仍然被抓。王某和郭某沒有料想到的是,他們的銀行卡總計涉案流水達3000多萬。

賣卡嘗到甜頭發展下線
10月30日上午,黃島公安分局靈山衛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嫌疑人李某(男,35歲,貴陽市人)正在轄區內活動,通過細致調查與走訪,辦案民警摸清了李某的落腳點并將其抓獲。
經查,2020年6月,李某在貴陽經營一家炒雞店,因生意不景氣,便想找個來錢快的活干。李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男子馬某,馬某稱可以收購李某的銀行卡用來給賭場洗錢用,并給出每張卡2000元的誘人報酬。李某急于賺錢,明知馬某將卡用于違法活動,仍然將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及U盾賣給馬某,獲利4000元。
李某嘗到甜頭后,便通過發展他人賣卡的方式賺取好處費,接連向馬某提供了10余套銀行卡。李某明知道所買賣的銀行卡用于違法活動,但一直抱有僥幸心理。李某沒想到自己會在青島被警方抓獲,為自己貪圖好處費而走上犯罪道路后悔不已。

乘飛機坐高鐵到外地“刷流水”
11月4日上午,一名男青年走進黃島公安分局瑯琊派出所,他一臉沮喪,他說自己的兩個朋友都被民警抓住了,自己是來自首的。這名男子名叫劉某,23歲,棗莊市人。
2020年10月3日,劉某用手機上網,在一個貼吧里瀏覽到一條信息,標題是“想賺錢聯系我”。劉某當時沒有工作,就添加了發帖人的QQ號碼。在對方指示下,劉某下載一個名叫“蝙蝠”的App,交流中對方說用銀行卡刷虛擬幣賺錢快。劉某將這個信息告訴了朋友袁某、張某,他們三人一拍即合。10月8日,李某等三人乘坐飛機到了杭州,然后又乘坐高鐵到了福州。在一家賓館內,三名當地口音的陌生男子讓劉某等人拿出他們的手機、銀行卡等,然后輪流操作,期間讓劉某等人進行人臉識別,還不讓他們互相交流。大約四、五個小時后,對方將劉某等人手機里的相關信息刪除,然后支付了他們共計2萬元報酬,并稱等他們回去后再支付剩下的2萬元。
劉某回到棗莊后,一直沒有等來剩余的報酬,卻等來了袁某、張某被青島警察抓走的消息。劉某知道幫人洗黑錢刷流水的事情敗露了,左思右想覺得逃不掉,就來到青島向警方自首。
法律鏈接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于違法行為
無論是為了補貼家用走上犯罪道路的小兩口王某和郭某,還是賣卡嘗到甜頭發展他人賺取好處費的李某,以及乘坐飛機、高鐵到省外“刷流水”賺錢的劉某等三人,他們都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對于“幫信罪”,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將用這些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然將卡租借給他人,就“幫信罪”。根據《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于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梁超 通訊員 楊文濤)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