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2日訊 繼李滄區法院昨天發布一起“扔花盆案件”后,即墨區法院今天又發布一起從樓上往下扔花盆案件。
2021年4月,劉某某因心情不好喝酒后回到家中與妻子發生爭執,且因其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家待業,心情非常壓抑。為發泄情緒,劉某某在自家3樓將兩個花盆扔到樓下平臺處,砸碎了郝某某停放樓下的轎車天窗玻璃,隨后兩人發生爭執。
即墨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某無視公共安全,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致他人財產受損,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賠償郝某某相應損失取得其諒解,遂對劉某某從輕處罰,判處劉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墜物輕則損毀物品、讓人受驚,重則危及他人生命,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列為獨立罪名。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面對高空拋物這種不文明行為,誰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每個人都應規范自身行為,自覺遵守法律,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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