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1日訊 李滄區法院日前對一起高空拋物案作出判決,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這是李滄法院判決的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蘇某在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某小區201戶家中陽臺處向樓下扔花盆一個。該花盆屬于陶土制花盆(高度5cm、最大直徑處12cm),極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被告人扔花盆的地方屬于該小區內人車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東側連接小區出入口,人員、車輛比較密集,案發時,有一男童在該路段跑動。8月2日,蘇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其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蘇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隨著城市建設和發展,高樓住戶數量不斷增加,高空拋物嚴重影響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設了“高空拋物罪”,意味著高空拋物行為面臨更高的違法成本,或承擔刑事責任。在此提醒大家,高空拋物行為害人害己,公民要知法守法,自覺抵制高空拋物,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張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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