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魯南高鐵菏曲段菏蘭鐵路山東段沿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范圍的通告
為確保高速鐵路運營安全,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相關規定,劃定魯南高鐵菏曲段、菏蘭鐵路山東段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
1. 魯南高鐵菏曲段。
K230+014~K295+023段、K340+233~K366+532段,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左、右兩側各300米范圍內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其他路段,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左、右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
2. 菏蘭鐵路山東段。
K407+711~K416+611段,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左、右兩側各400米范圍內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其他路段,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左、右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抽取地下水。
二、地下水限制開采區
魯南高鐵菏曲段、菏蘭鐵路山東段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左、右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除劃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的,全部劃為地下水限制開采區。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控制抽取地下水,新增深井(井深超過100米)、機井群(井數大于9口,井間距小于200米的密集分布的群井)的,具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三、其他事項
鐵路運輸企業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監測方案,加強鐵路運營期間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內及周邊范圍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位動態變化等情況監測,定期對監測數據和地面沉降影響原因進行分析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適時報請調整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范圍。
特此通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責任編輯:王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