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12日訊 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即墨區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結的一起捕捉麻雀引發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11月,潘某昌、潘某輝、張某某三人在即墨區某村道路上持氣槍、手電等工具狩獵麻雀,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現場清點,三人共非法狩獵麻雀27只。公訴機關以三人犯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由于三被告人的行為對生態造成破壞,公訴機關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責令三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
即墨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有悔罪表現,經判前社會調查,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承擔野生動物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損失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近年來,社會公眾的生態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但違法狩獵野生動物的行為仍時有發生。個別人員因法律意識淡薄或一時好奇等原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不僅破壞了生態環境,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行為,都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常見的諸如麻雀、家燕、松鼠、野兔、刺猬、野雞、青蛙、蟾蜍等都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千萬捉不得。(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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