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2021年度企業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政策的依據?
答: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做好穩就業保就業工作的通知》(魯政字〔2021〕136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人社部函〔2021〕14號文件扎實推進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通知》(魯人社字〔2021〕33號)等政策文件有關規定,結合2020年以工代訓政策實施以來發現的問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印發了《關于做好2021年度企業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審核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哪些企業可申領以工代訓補貼?
答:對青島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中小微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大型企業,在2021年1月至12月期間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組織開展以工代訓,目前仍在本企業就業(以投繳社會保險為準)的,可按規定申領以工代訓補貼。
3.以工代訓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2021年的企業新吸納人員以工代訓補貼,統一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補貼。
4.企業如何申領以工代訓補貼?
答:根據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發了以工代訓補貼信息系統,以工代訓補貼申請實行“不見面、零跑腿”全程網辦。企業可于2021年12月15日開始進行補貼申請,補貼申領受理時間截至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零時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關閉網上申請入口,停止受理企業以工代訓補貼申請。
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以工代訓補貼,應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向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區(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以工代訓人員花名冊、申請補貼時當月(或上月)發放工資銀行對賬單(工資額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等相關材料。
5.中小微企業的劃型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中小微企業劃型,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6.企業新招用2020年院校畢業生,是否可享受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
答:根據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企業新招用2021年院校畢業生的,只要辦理就業登記或社保登記時間(以較早時間為準),在畢業生離校后(以畢業證書時間為準),即可按規定享受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
7.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大型企業如何認定?
答:根據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大型企業,是指2021年1月至12月期間有6個月(及以上)月營業收入(以提供給稅務部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數據為準)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20%(不含四舍五入進位計算)及以上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行業的大型企業。
8.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于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行業五類行業企業?
答:主要參照企業營業執照登記的項目,或在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應能體現“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經營內容。對能夠提供自2019年以來進出口業務實績證明材料的企業,也可認定為外貿企業。
9.企業新吸納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是否可以申領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
答:企業新吸納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符合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申領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的規定人員范圍,因此,企業新吸納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不給予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
10.對于無法提供銀行發放工資對賬單的企業是否可以申領以工代訓補貼?
答:根據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對于無法提供銀行發放工資對賬單的企業,不給予以工代訓補貼。
11.如企業提供材料不全或通過信息系統填報的信息不準確的,如何處理?
答: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審核企業的以工代訓補貼申請材料時,如發現企業提供證明材料不全或通過信息系統填報的信息不準確或不真實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時,可將補貼申請退回并告知退回原因,待企業修改信息或補正證明材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申請。
12.以工代訓補貼申領時間和政策實施期限有何規定?
答:根據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2021年度企業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和《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規〔2019〕18號)文件規定的以工代訓政策實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長至2022年1月20日。
13.民辦非企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享受以工代訓補貼?
答:民辦非企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可按規定提報有關資料,經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符合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按規定給予以工代訓補貼。
14.在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的以工代訓補貼政策實施期內,企業新吸納人員原為同一法人所屬企業職工的,是否可按規定給予以工代訓補貼?
答:以工代訓補貼是用于支持企業新吸納就業人員或者新增的就業崗位給予的補貼。對于同一法人所屬企業職工,在所屬企業之間相互交流的,實際上沒有新增就業崗位,因此,不給予企業新吸納以工代訓補貼。
15.在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的以工代訓補貼政策實施期內,新成立的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
答:在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的以工代訓補貼政策實施期內,新成立的中小微企業新吸納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范圍內人員且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領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
16.新吸納勞動者如何認定?
答: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新吸納勞動者為2021年1月1日之后招用,與企業依法簽訂12個月及以上勞動合同,且本年度首次在本企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對在本通知規定的以工代訓補貼政策實施期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又被該企業重新招用的,不認定為新吸納勞動者,不給予以工代訓補貼。
17.勞動者發放工資企業與社保繳納企業不一致的,是否給予以工代訓補貼?
答: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對勞動者發放工資企業與社保繳納企業不一致的,不給予以工代訓補貼。
18.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與其他職業培訓補貼是否可以重復申領?
答: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支持企業開展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規〔2018〕18號)文件規定的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補貼,以及《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規〔2019〕18號)文件規定的以工代訓補貼與企業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19.中央省駐青企業是否可以在我市申領以工代訓補貼?
答:青人社字〔2021〕105號文件規定,中央省駐青企業在我市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并能夠按要求提供有關以工代訓補貼申請材料,且符合青人社字〔2020〕11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區(市)申領以工代訓補貼。其中,駐青企業為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單位),但在我市申報納稅和繳納社保費的,可以以本機構名義申領以工代訓補貼。
20.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企業)是否可以申領以工代訓補貼?
答:勞務派遣企業新招人員為本公司業務人員的,可以按規定申領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新招用人員后,向中小微企業或向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行業大型企業派遣的,由承擔用工成本并實際用人的企業申領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企業申領補貼時需提供企業和勞務派遣企業簽訂的派遣協議,并附派遣人員名單及相關工資發放證明。新招用人員后,將人員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不給予新吸納就業以工代訓補貼。
責任編輯:楊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