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19日訊 山東省2021年度“十佳法律援助案例”評選活動結果日前揭曉,由青島西海岸新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指派,山東倡通律師事務所孫赫、張鵬律師具體承辦的《地面鋼筋絆倒七旬老人,法律援助老人追索賠償款》一案,入選山東省2021年度“十佳法律援助案例”。
案件介紹 :
2020年4月29日,七旬老人孫某到位于青島西海岸新區某市場趕集時,被地面凸出來的鋼筋絆倒導致創傷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13天,花費醫療費用37166.45元,受傷當日孫某的丈夫便打電話報警,經公安部門調查,該市場由青島某市場管理公司管理經營,老人傷愈后,其家屬多次找市場管理公司索要相關賠償,均被拒之門外。老人的親屬無奈之下,于2020年7月31日來到青島西海岸新區法律援助中心代其尋求法律幫助,青島西海岸新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孫某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受理其申請并于當日指派山東倡通律師事務所孫赫、張鵬兩名律師承辦本案。兩名律師接案后于第二日便與受援人孫某的家屬進行了會見。會見過程中,承辦律師認真查閱和留存了孫某的相關證據材料,詳細了解事情的發生經過。承辦律師經認真分析后認為:一、本案案由應為違法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受援人孫某是在在某市場趕集時被集市地面上凸起的鋼筋絆倒受到傷害,受傷的場所為開放性集市,青島某管理公司系該集市的管理者,該公司在對市場進行管理過程中未發現、清理案涉現場裸露的鋼筋,沒有盡到經營者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青島某市場管理公司應對受援人的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受援人的損失情況,就目前看,受援人的損失主要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的損失,根據孫某提供的病案可以看出,孫某的傷情極可能構成傷殘,需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傷殘等級鑒定申請,待傷殘等級確定后,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損失。
三、受援人的后續治療費用。前期受援人治療時在體內安置了內固定物,后期仍需要手術治療取出,但因受援人年齡較大,恢復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受援人希望通過本次訴訟一次性處理完畢,對此,承辦律師建議受援人在本次起訴時,申請后續治療費用鑒定,庭審時法院會根據鑒定結果做出判決。
四、受援人本人對本次事件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受援人本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趕集過程中對于自身的安全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于因受傷所導致的損失需要自己承擔部分。
承辦律師將上述觀點一一向受援人及其家屬作了說明,因受援人年老體弱,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辦律師主動代其向黃島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同時遞交了傷殘等級鑒定和后續治療費鑒定申請。
案件定于2021年5月24日開庭。在正式開庭前,法院組織了司法鑒定證據的質證。被告某市場管理公司提交市場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證據一份,證實裸露在地面的鋼筋系供電公司某供電所拆除報廢電線桿時遺留下來的,并非市場管理公司所有。承辦律師由此認為本案可能存在第二被告,及時追加被告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且有利于將來判決的履行,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遂當即向法庭遞交了書面追加被告的申請書。法庭同意了受援人追加被告的申請,再次組織原被告雙方就鑒材證據進行了質證,并就鑒定機構進行了選取。2021年4月15日,鑒定機構出具相關鑒定結論,受援人孫某目前致殘程度為十級,取出內固定物約需8000-10000元,受援人為此支付鑒定費用2080元。在得知鑒定結論后,承辦律師向法院遞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將賠償金額增加到101515.95元。
2021年5月24日,本案正式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承辦律師如下證據材料:一、報警記錄1份,照片2張,視頻2份(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證實:2020年4月29日,原告在被告一青島某市場管理公司管理的集市上被露出地面的鋼筋絆倒摔傷。原告丈夫遂報警并拍照,青島某市場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到場查看。鋼筋系電線桿拆除殘留,與被告供電公司也有利害關系。二、醫院門診病歷、住院病案、費用清單各一份,醫療費、車費等票據12張(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證實:原告當天入院,被診斷為創傷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進行了手術,共住院13天,花費醫療住院費用、救護車費、復印費等費用。在住院期間受援人由一人陪護。三、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發票(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證實:經鑒定,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兩被告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續治療費8000-10000元,花費鑒定費2080元。承辦律師認為原告因兩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進而遭受創傷,造成骨折,住院治療,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兩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過雙方多次質證和辯論,最終法院采信了原告律師的大部分代理意見。
2021年6月26日,黃島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91771.35元,原告應自行承擔30%即27531.41元,被告一某市場管理公司應承擔30%即27531.41元,被告二某供電公司應承擔40%即36708.54元。
案件點評:
本案為違法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受援人孫某系七旬老人,在趕集時被裸露鋼筋絆倒骨折,經營單位認為自身不應當承擔責任,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老人因年老體弱,又缺乏對相關法律規定的了解,心情非常沮喪。青島西海岸新區法律援助中心及時受理老年人法律援助申請,并當日安排律師事務所及時介入本案,承辦律師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優勢,詳細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幫助受援人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及追加被告,正是由于承辦律師對案件的把控到位,最終找到了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幫助受援人獲得了自己應得的賠償數額,切實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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