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9月25日訊 近日,李滄區市場監管局集中曝光了一批食品藥品安全案件。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
1、青島維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青島維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經營的中黃花魚在抽檢中被檢測出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李滄區樂興華生活超市銷售食品添加劑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樂興華生活超市銷售的山楂糕經抽樣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超標,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食品添加劑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李滄區樂興華生活超市不予行政處罰。
3、李滄區建成便民超市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建成便民超市銷售的饅頭經抽樣檢驗,超范圍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李滄區建成便民超市不予行政處罰。
4、李滄區澤潞鑫小百貨店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澤潞鑫小百貨店銷售的饅頭超范圍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李滄區澤潞鑫小百貨店不予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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