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23日訊 隨著冬奧會的開幕,“冰墩墩”成為了新寵,在眾多粉絲追捧下,自制“冰墩墩”可能引發的侵權問題也備受關注。哪些行為屬于侵權?黃島法院知識產權法官今天結合該院之前辦理的一起卡通形象侵權案,對相關方面作出提醒。
2020年,黃島法院受理一起卡通形象權利人訴西海岸新區某蛋糕店著作權侵權案。該店銷售的蛋糕,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了“巴克隊長”“呱唧”“皮醫生”一系列“海底小縱隊”卡通形象作為蛋糕裝飾。著作權人認為該蛋糕店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起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同“冰墩墩”一樣,“海底小縱隊”系列卡通形象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權利人允許,任何人不得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本案中,商家銷售用于裝飾蛋糕的卡通形象,與“巴克隊長”“呱唧”“皮醫生”在整體形象、比例、服裝造型、色彩、風格表達上基本相同,可以認定構成了實質性相似。被告未經允許,擅自將該系列形象用于商業銷售中,侵犯了原告的發行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目前本案判決已經生效。
延伸解讀:
“冰墩墩”卡通形象構成美術作品,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為北京冬奧會組委會,其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作品,包括開發、傳播和銷售表現該作品的相關衍生品行為。那么,如何使用“冰墩墩”才不算侵權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的規定,關于作品合理使用可以界定為,按照“冰墩墩”卡通形象自己繪制一幅油畫或制作成同樣形象的泥塑等用于個人欣賞,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在報道新聞時對該形象的再現等使用方式,屬于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通常情況下,該行為不會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侵權。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經許可的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如商家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產玩具、玩偶,或者將其用于服裝、蛋糕等周邊衍生產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不少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對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規定了解甚少。不少經營者為滿足客戶消費需求,對于一些熱門卡通形象隨取隨用,并未考慮到是否會構成侵權。類似海底小縱隊、超級飛俠、小豬佩奇等諸多小朋友喜愛的卡通形象,均由相應權利人創作,屬于法律保護的著作權范圍,經營者應盡量使用原創設計,或在取得權利人許可后,合法合規生產經營,盡量避免出現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情形。(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陽陽)
責任編輯:劉錕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