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3月31日訊 近日,有網友在觀海新聞客戶端“直通12345”平臺留言咨詢:“2021年3月25日入職并上班,入職當月公司應該不應該給我繳納五險一金?”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此外,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都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秳趧雍贤ā返谑艞l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也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若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邱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