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7月22日訊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下發通知,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30部規章的部分條款“打包”進行修改,目前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觀海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其中這些條款與消費者息息相關:
一、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二、對《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其平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以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青報全媒體記者 傅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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