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15日訊 租賃房屋時,有人會因這樣那樣的問題與房東發生糾紛,甚至理直氣壯地拒付房租。黃島區法院今天發布該院審理的一起租房糾紛案,承租人終因無正當理由而敗訴。究竟是怎么回事?
租戶拒交房租、拒不騰房引發糾紛
2015年,某公司與劉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劉某承租某公司的網點房用來當做茶藝室,租期為三年,年租金為六萬元。合同簽訂后,某公司按約向劉某交付房屋,劉某僅交付第一年房租后再無下文,并以房屋常年潮濕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拒絕支付租金,租期屆滿后,仍一直占用房屋。在此期間,某公司多次找到劉某協商無果,2020年,某公司書面通知劉某3日內支付拖欠房租、違約金及房屋占用費用,并騰退房屋,但劉某仍拒不交納也未搬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某公司將劉某訴至法院。
抗辯房屋質量問題卻未提交證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辯稱租用該房屋是出于經營茶葉目的,但因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劉某提供“合格”的房屋,房屋常年處于潮濕狀態,墻體墻面嚴重脫落,導致很多茶葉腐爛腐敗,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劉某還指出,關于房屋質量問題曾多次要求某公司修復,但某公司始終拒絕修復,因此其拒交房租不屬于違約。法院審理過程中,要求劉某對自己的上述主張提交相關證據,但劉某未能提交。房屋潮濕無法達到存放經營茶葉的使用目的,但劉某仍實際占有使用多年,顯然與其抗辯理由相矛盾。
法院判決:騰房、交租+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維護。劉某無正當理由欠付租金,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劉某在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房屋,應視為雙方實際形成不定期租賃關系,某公司可隨時要求解除租賃關系,由劉某騰房,劉某繼續使用房屋應支付房屋使用費用。綜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劉某騰出網點房交付給某公司,并支付欠付租金、違約金及房屋使用費。
法官說法: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義務,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付和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如果要拒付租金,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并且要跟房東說清楚,注意保存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否則將有可能產生爭議,承擔違約責任。(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