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3月9日訊 本是好意留老同學到家中暫住,未曾想對方一時貪念,盜竊主人財物,受到法律制裁。平度市檢察院近日辦理這樣一起盜竊案。
小莉和小美本是初中同學,畢業多年仍是非常好的朋友。2022年4月,小莉從外地來平度找小美玩,小美很慷慨地讓老同學到自己家中暫住。某天,二人一同在外逛街美發,小莉提出借用小美車輛外出辦點事情,正在美發無法抽身的小美沒有多想,隨即將車鑰匙給了老同學小莉。小莉開車時發現,小美家中入戶門鑰匙也在其中,她突然想起了小美放在首飾盒中的金項鏈,囿于自己近期手頭緊,頓生貪念,遂駕駛車輛來到小美家中,盜竊了該項鏈并藏于自己的化妝包中,再裝作若無其事地去辦事。當二人回到家中,小美發現自己的金項鏈不翼而飛,隨即報警。當辦案民警來到時,小莉及時坦白了自己的盜竊行為,并歸還了項鏈。經鑒定,被盜金項鏈價值人民幣1.3萬余元。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是同學關系,平度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承辦檢察官始終秉承“案結、事了、人和”的理念,將“矛盾化解、關系修復”作為辦案重點,多次耐心細致地對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最終促成小莉取得了小美的諒解。
檢察官就此案向市民說“法”:盜竊,是指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兇器盜竊、扒竊的,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小莉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被告人小莉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任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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