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18日訊 “愛情誠可貴,守法第一位。若為自由故,底線要守住。不要在所謂朋友的花言巧語下讓自己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边@是萊西市人民檢察院近日在辦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后,辦案檢察官對涉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告誡。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是吉林省長白山市某大學的一名女大學生。2021年12月初,姜某某與男朋友閔某某相識,談起了戀愛,并在吉林省長白山市一起租房同居。
因為想要賺點錢,被忽悠辦了銀行卡。閔某某忽悠姜某某說,有個辦張銀行卡便能賺錢花的活兒,只要提供給對方銀行卡、U盾和手機卡,500萬額度的銀行卡可以賺2萬元好處費,20萬額度的銀行卡可以賺4千元好處費,銀行卡就供轉賬走流水用。出于對男朋友的信任,姜某某辦理了一張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卡并在柜臺開通了網上銀行申請了U盾,閔某某也辦理了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銀行卡。
不遠萬里到潮州,賣卡獲利兩萬四,勞燕從此各自飛。被愛情沖昏頭腦的姜某某,跟隨著男朋友閔某某從吉林省長白山市坐火車到了廣東潮州饒平縣三饒鎮,二人將銀行卡、密碼、U盾及手機卡賣給上家。姜某某獲利4000元,而她的男朋友閔某某卻獲利2萬元。賣完卡后,閔某某便不辭而別,與姜某某勞燕分飛,至今杳無音信。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因一位受騙的萊西人舉報,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姜某某抓獲,姜某某對售賣銀行卡獲利的行為供認不諱。經查實,姜某某的銀行卡被用于接收違法資金共計人民幣290萬余元,查實涉及電信網絡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10余萬元。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以姜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其提起公訴。最終,萊西市人民法院以姜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檢察官普法:
辦案檢察官說,“‘幫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如電信詐騙、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等,還為其犯罪提供幫助的。為什么出售銀行卡成了最常見的“幫信罪”?因為電信網絡詐騙分子收到贓款時為了確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錢,把錢洗白了才轉到自己賬戶。在這個“跑分”過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銀行卡。本案中,姜某某、閔某某的行為就屬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業務幫助”,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信罪”,因此受到相應懲罰。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檢察官在此特別提醒大家,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自己想要達到的目標,可以通過奮斗取得,世界上沒有捷徑,切勿相信所謂“掙快錢”、“撈偏門”的方法,要經得起誘惑,看管好自己的銀行卡,不要將自己的手機卡或者銀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給他人使用,切勿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避免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 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 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盧雷 張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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