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5月18日訊 還記得去年熱播的法治題材電視劇《底線》嗎?其中的“網絡主播猝死案”全面展示了面對網紅孵化中心這一新興行業出現的新問題時,法官是如何深入調研、大膽實踐,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理解新生事物,并最終認定網紅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從而維護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近日,萊西法院也審理了一起主播追索勞動報酬的糾紛,但判決結果卻恰恰相反,法官經審查后判決駁回了主播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平衡保護勞企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和市場用工秩序。
【案情回顧】
2019年5月,王某在某艾灸制品有限公司開設的直播間從事網絡直播業務,出售該公司的艾灸產品,直播時間為每天2至4小時,費用為200元/天,每10天結算一次,王某以此模式為公司直播銷貨至2021年12月,期間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后王某以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福利待遇為由要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福利待遇共計20萬元。
該請求經勞動仲裁委裁決駁回后,王某又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勞動關系,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且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外,用人單位還須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等方面綜合判斷。
本案中,王某在某艾灸制品有限公司從事網絡直播業務,沒有底薪、考勤及其他管理制度,每日提供約2-4個小時網絡直播服務,其他時間自由支配,不受公司單位規章制度約束,不受其管理,工作的人格從屬性和用工的組織從屬性較低,雙方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構成要件,最終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網絡直播、外賣騎手等是互聯網經濟中出現的新業態模式,與傳統就業模式相比,勞動關系內涵和外延發生變化,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既符合勞動關系的部分特征,又不能滿足勞動關系的全部特征,對勞動關系的司法認定標準形成挑戰。
司法實踐中,雙方間用工關系是否認定為勞動關系,應當堅持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倡導誠實守信,尊重企業自主權與市場主導地位,對雙方的主體資格、用工模式、業務從屬、人身依附程度、勞動成果歸屬、報酬結算等方面進行實質審查,根據雙方間的用工事實,對“假平臺、真勞動”情形精準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對于“真平臺”情形的,應當避免勞動關系的擴大解釋,增加企業負重,維護可預期的市場用工秩序。(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劉明晶 譚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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