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5日訊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今年,我國六五環境日確定的主題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城陽區法院5日發布了該院環境資源審判情況和典型案件。
城陽法院持續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不斷深化“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以司法之力護航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自該法院正式掛牌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近3年來,共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474件,其中刑事案件49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1件,行政案件13件,民事案件401件。共判處各類環境資源犯罪被告人89人,收繳罰金約198萬元,嚴守生態安全底線。
此次發布的城陽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范某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青島市首例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范某某自2010年起從事植物園藝造景工作,經營青島某綠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范某某從曾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叉葉蘇鐵一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金毛狗蕨十四株,用于園藝造景使用。范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叉葉蘇鐵和金毛狗蕨均非本地生植物,檢察機關雖及時委托青島市世園會代為養護,但所有金毛狗蕨均已死亡,叉葉蘇鐵目前尚存活。山東大學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研究院對范某某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出具評估意見書,認定總修復費用為23094.8元。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為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其雖不是涉案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最初采集和移栽者,但其實施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為非法采集、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對于生態環境損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修復。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對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所需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3094.8元承擔賠償責任、支付山東大學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研究院專家意見咨詢費用5000元。
【典型意義】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在維護生態系統平衡、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珍稀的野生植物是自然與人類歷史文化的寶貴遺產,蘊藏著豐富的歷史、人文資源。本案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設立以來青島市審理的首例該類案件,對今后全市審理該類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環境資源審判的職能和價值在于通過依法審理案件,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共同守護綠水青山,推動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案例二:紀某某犯非法采礦罪案——保護礦產資源,嚴厲打擊非法采礦犯罪行為
【案情簡介】
紀某某于2012年在城陽區某街道社區租賃河道西岸的土地,并以發展深水海水養殖項目為名,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從河床挖沙,對礦產資源進行破壞,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對扣押運沙、售沙單據審計,該沙場總挖沙價值達500余萬元。經鑒定,紀某某非法采礦的違法行為對河段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總費用高達1.3億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其違法行為對于礦產資源的破壞、生態環境的損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判處被告人紀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禁止被告人紀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開采礦產資源有關的特定活動。
【典型意義】
砂石是河道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被告人以發展深水海水養殖項目為幌子,從河床挖取砂石,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不僅侵犯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導致礦產資源被破壞和無序利用,而且對河道地貌產生不利影響,造成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被破壞等嚴重后果。本案在嚴格依法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同時,根據案情總體從寬處理,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打擊非法采礦行為、引導群眾增強法治意識和環保意識、推動礦產資源與“綠水青山”一體保護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蘭某某等人訴某區某街道某社區居委會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事項屬于村民自治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案情簡介】
趙某某生前承包了某街道某社區居委會的土地2.25畝,在承包期內,該社區的部分土地(含前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共計372.3408萬元,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由區財政局撥付到該社區居委會賬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議事規定研究落實具體分配方案。蘭某某等人系趙某某的近親屬,以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社區居委會支付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14.0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本案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事項屬于村民自治事項,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相關的村民議事規定就如何分配進行決議。截至法院審理該案時,分配方案尚未形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該案原告上訴后,青島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交易、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的權利內容具有復合性,不僅包括一般性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還包括民主性權利,應通過民主議定的方式行使。對于其中的某些民主性權利及管理型利益紛爭,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案涉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事宜屬于村民自治事項,應依法按照相關的民主議定程序形成分配方案,而不能由人民法院進行確定。該案審理時,該村尚有部分村民與原告持有相同觀點,并對本案的處理結果進行觀望,本院依法認定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起到良好的引導、示范作用,亦有助于增強群眾的法治意識。
案例四:原告田某某與被告青島市某分局、某政府環保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3日,某分局在對田某某經營的個人廢舊塑料加工點的調查中,發現原告“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下達XX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田某某90天內整改以上違法行為,并作出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田某某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并對其罰款45萬元。田某某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某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后某政府作出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田某某認為,青島某分局和某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程序錯誤、處罰過當,應予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在某分局的現場檢查及后續對田某某的調查中,均形成相應筆錄,筆錄有田某某、青島某分局執法人員共同簽字,并附有錄像、拍照佐證,足以認定田某某存在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其次,某分局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設項目管理類)序號8的規定制作《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報告》,綜合考慮各項裁量因素,核定違法行為的裁量等級,計算罰款金額,適用法律正確,裁量幅度恰當。最后,某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向田某某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并經集體研究后對田某某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田某某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向某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受理通知書》和《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綜上,法院認定某分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某政府作出的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田某某要求撤銷上述兩份決定書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田某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青島中院,青島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環境資源行政類案件,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依法、公正認定行政機關所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支持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合法、合理的行政行為,維持環保行政行為的效力;還要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糾正其違法行政行為,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從源頭減少矛盾糾紛。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環境從來不是空喊口號,維護生態環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不僅全體企業和公民要樹立好生態環保意識,還要從實際出發,在每一個加工生產過程中,嚴格落實環保責任,切實制定排污措施,高效實行防污手段。只有樹立全社會一盤棋,全社會一條心,才能從源頭預防污染、解決污染,才能還人民真正的碧海藍天。(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王豐 )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