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6月27日訊 萊西市法院日前召開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新聞發布會,通報萊西法院2023年上半年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基本情況,發布《優化法治營商環境20條措施》及10件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萊西法院扎實開展“深化司法作風能力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專項行動,以“質效提升年”為抓手,守正創新,苦干實干,在凝聚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思想共識、抓實審執重點工作、堅持能動司法護航企業發展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這是其中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
“首違不罰”柔性執法彰顯司法溫度
——青島某包裝公司訴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
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某包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一輛電動叉車未經檢驗登記、無操作人員證,遂現場作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該公司收到指令書后,將涉案叉車做報廢處理,購置了經登記檢驗合格的全新叉車并申請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后續作出對該公司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訴至法院。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處罰的目的是通過懲戒性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從而達到預防違法的實際效果。《行政處罰法》中的“首違不罰”制度,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的具體體現。案涉公司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綜合考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等因素,判決撤銷案涉罰款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精準把握“首違不罰”的適用條件,推動行政機關在適用懲戒性措施上保持克制,通過包容審慎的監管行為,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接受教育,及時主動糾正違法行為,達到更加理想的監管效果。容錯糾錯機制,以對行為主體權益減損最小的方式實現法律目的,提高了市場主體的法治獲得感和滿意度。
案例二
兩級法院聯動執行,護航重點項目順利落地
——青島某銀行與青島某包裝公司金融借款執行案
【案情簡介】
青島某銀行與青島某包裝公司金融借款糾紛執行一案,被執行人名下位于萊西市姜山鎮的一處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已被依法拍賣,買受人后續開發項目為北京汽車制造廠零部件產業園項目,但被執行人長期占用涉案土地、廠房,拒不交付,并多次以暴力方式阻撓法院執行,極大損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阻礙了實體經濟項目施工進程。為保證項目順利落地,保障買受人合法權益,萊西法院配合上級法院,依法對上述土地及廠房進行強制騰遷。在兩級法院聯動執行的強大震懾下,某包裝有限公司于當日將廠房內大部分生產設備及原材料清理運出,順利騰遷面積達15萬平方米。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點項目,也是青島引進的首個一線品牌整車制造全資質總部基地,項目投資大、影響廣。兩級法院聯動執行,依法強制騰遷已拍賣成交土地,保障項目順利落地投產,填補了青島整車制造總部企業的空白,推動了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案例三
剛柔并濟助推月湖公園改造提升
——萊西市園林某服務中心與王某等租賃合同糾紛系列執行案
【案情簡介】
該案涉及的月湖公園改造提升項目位于萊西市區中心,公園始建于1984年,占地675畝,被評為“青島市十佳景點”和國家3A級旅游景區。但因園內動物園及10余名租戶在合同到期后拒絕騰遷,導致月湖公園改造提升項目遲遲無法動工。
萊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針對不同騰遷標的,采取有針對性的執行措施。針對活體動物(包含多種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騰遷,萊西法院主動對接青島市動物保護部門商討動物抓捕搬遷難題,成功避免了動物應激反應自傷、傷人事件發生,騰遷過程中動物無一傷亡。針對游樂設施租戶騰遷,萊西法院考慮到原定中秋、國慶期間騰遷會造成租戶較大損失,也影響游人游園體驗,權衡各方利益,推動被執行人雙節后主動履行騰空義務減少經營損失。針對節后部分拒不騰遷的租戶,萊西法院作出《預罰款通知書》《罰款決定書》,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騰空義務,涉及的14件執行案件在兩個月內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萊西法院秉持剛柔并濟執行理念,針對不同騰遷標的,采取針對性執行措施,為月湖公園片區改造提升項目開展按下“快進鍵”,推動月湖公園成為大型綜合性城市公園,助力萊西城市品質提升和人居環境改善。

案例四
打擊制售偽劣種子犯罪,優化種業領域營商環境
——李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案情簡介】
“紅某川”為無錫某種業公司知名胡蘿卜種子注冊商標。2021年6月始,李某低價購買偽劣胡蘿卜種子,自行灌裝,冒充正規“紅某川”品種胡蘿卜種子對外銷售。王某通過他人以每罐750元的價格從李某處購買了100罐假冒“紅某川”品種胡蘿卜種子,種植于其承租的82.83畝土地中,為此造成損失人民幣289905元。經農業農村部蔬菜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測,涉案胡蘿卜種子指紋圖譜與對照樣品“紅某川”胡蘿卜種子指紋圖譜不一致。無錫某知名胡蘿卜種業有限公司出具報告,確認涉案胡蘿卜種子為假冒產品。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扣押在案的假冒“紅某川”品種胡蘿卜種子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行為既侵害了種植戶和制種企業的切身利益,也給農業生產用種帶來潛在隱患。重拳打擊制售偽劣種子犯罪,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有利于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對違法犯罪行為強力震懾,提高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從而優化種業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五
爛尾樓項目重啟,訴前調解助力開發商回款
——青島某置業公司訴張某等50余人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萊西某鎮政府招標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并與村民簽訂拆遷安置合同,約定置換房屋后多余面積由被拆遷村民補交相應價款。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承建方在完成社區主體建設后因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項目遂被擱置,成為爛尾樓。為安撫村民,鎮政府于2014年8月將房屋鑰匙交付,200余戶村民陸續裝修入住,但因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嚴重匱乏等原因,房屋始終無法辦理產權登記。2017年,青島某置業公司取得該小區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繼續投入建設,并于2022年初完成不動產初始登記。但部分村民及購房者認為該房屋擱置時間過久,不愿支付剩余房款,青島某置業公司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認為訴前調解有助于企業及時回籠資金,主動與涉案村民及購房者聯系,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引導部分當事人與某置業公司達成訴前調解,支付了房屋尾款并順利“領證”。目前,該系列案件通過訴前調解方式化解22起,成功幫助企業回款270余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法官堅持將非訴機制挺在前面,妥善化解開發商回款困境,保障了購房村民的合法權益,在訴前使購房人與開發企業達成共識,實現“雙贏”。通過延伸服務積極作為,在妥善化解涉群體性糾紛的同時也保護了民營企業的發展,維護了地區社會經濟穩定,為“保交樓、穩民生”的現實需要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譚美娜)
責任編輯: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