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0月23日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能動司法理念,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推進涉企糾紛源頭化解,城陽法院積極探索“執前督促+和解”新機制,通過“執前調”程序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幫助企業解難紓困,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案例1
原告夏某與被告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建工)、被告徽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某建工)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
經查,夏某帶領的農民工班為徽某建工提供了裝修勞務,工程完成后,徽某建工拖欠夏某勞務費。后經三方協議,由康某建工代償徽某建工所欠勞務費,至夏某申請立案執行時,還欠勞務費47萬余元未支付。
9月8日,收到該起涉及農民工工資案件后,為避免雙方矛盾加深,辦案法官認真梳理案情,立即抓住矛盾關鍵點著手調解。法官向康某建工告知其若不履行判決生效確定的義務,法院將采取系列強制措施,康某建工表示將積極履行給付義務,并于9月23日將所欠勞務費一次性給付夏某,雙方握手言和。經康某建工申請,城陽法院向其出具誠信履行證明書,給予正向激勵。
案例2
原告青島某制藥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青島某食品公司返還涉案租賃土地,并將涉案租賃土地恢復原貌、拆除被告在租賃土地上自建的建筑物,還要在原、被告地界處修砌與原告現有廠區院墻標準、材質相同的實體圍墻,但被告并未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原告申請執行。
收到案件后,辦案法官第一時間研判案情,并進行實地勘察,發現原、被告廠房相鄰,此案若進入正式執行程序,可能會激化雙方矛盾,且牽涉到實際履行行為,有一方不配合將難以實際執行??紤]原、被告雙方均系當地知名企業,法官并未就案辦案,而是先聯系原告方了解情況,并做通原告工作讓其主動與被告聯系,看被告方對于案件的履行意向,在得知被告有履行意向后,執行法官及時與被告方聯系,告知其利害關系,并從企業長遠發展角度做通其思想工作,被告方表示將盡快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三日后,原告電話告知法院,被告已經履行完畢,并申請撤回執行案件。
案例3
原告青島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青島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某百貨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保理合同糾紛一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判令四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本金706萬余元及相對應期限的利息、律師費等。
收到案件后,考慮到被告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某百貨有限公司系當地知名企業與知名百貨公司,若進入執行程序,被告公司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辦案法官積極與被告公司溝通,告知其將利害關系及影響,被告公司表示愿意積極配合法院,但是因沒有足夠的資金,無法一次性償付所欠本金及利息等,需要與原告溝通分期付款。經過法官耐心細致地調解,做好原告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現經落實原告,被告公司一直按約履行付款義務。
通過開展執前調解,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聯系,化“被動”為“主動”,化矛盾為和諧,高效化解涉企糾紛,以實際行動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提供司法方案。(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王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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