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你們可得幫我出出主意,我是背著孩子給你打電話的。”幾天前,73歲的嚴先生給早報記者打來電話。老人說他的妻子幾年前因病去世,之后他認識了現在的老伴王女士,但因為房子問題“作梗”,他和王女士只能“伴而不婚”。
房子“作梗”老人“伴而不婚”
嚴先生告訴記者,他的老伴去世五年了,兩個孩子早已經成家。“白天還好過,我自己出門遛彎,約上幾個老朋友一起下下棋、打打牌,但晚上就只能一個人呆在空蕩蕩的房子里,連個說話的人都沒有,感覺挺寂寞,特別是生病的時候,我就想找個老伴兒。”嚴先生告訴記者,去年初,經人介紹他認識了現在的老伴王女士,王女士比他小6歲,人很干凈、利落,性格也隨和,有個女兒早已成家。嚴先生覺得挺滿意,一來二去,兩人都覺得挺合適,就打算結婚。但關鍵時刻,嚴先生的兒子、兒媳站了出來。嚴先生的兒子說:“結婚可以,但房子有我媽一半,我們有繼承權,要提前分好,以后省得找麻煩。”“我就這么一套房,怎么分?給他們一百多萬,我也沒有呀。后來想想算了,不想因為這事兒和兒子、兒媳鬧不痛快,我們就這樣一起住著,但不領證了。”據嚴先生介紹,現在,像他這樣的老人挺多的。“不領證,兒女也基本都不反對。要領證,有的兒女就不干了。有的提前把房子過戶給兒女的,有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但多數老人都不愿意折騰,像我這樣湊合過。”
“暮年家庭”多有房產危機
今年65歲的楊女士也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煩心事。5年前,楊女士和現在的老伴結婚,組成了“暮年家庭”。隨著自己年紀越來越大,老人對自己的財產如何分配越來越上心。楊女士說,她們現在住的是老伴名下的一套房,老伴想留給她居住,待她“百年”后,再把房子給兩個兒子繼承。但她咨詢后得知,即使老伴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房子留給兒子,讓楊女士住到“百年”,但自己的心愿也不一定能實現,因為如果老伴的兒子不配合,她很難繼續住下去。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在老年人再婚家庭中,房產分配問題一直是橫亙在老人面前的一大難題。因為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不少老人選擇“同居”不結婚的方式;還有的因為房產分割,兒女與“后老伴兒”打著曠日持久的官司……讓老人在情、理、法之間難以選擇。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絕大部分老人都想把房產留給自己子女,但同時,也都想給再婚配偶一定的權益,比如房產的居住權。那么,怎么才能保證兒女繼承到房子,又保證再婚配偶生前的居住權呢?
律師:“居住權”與“所有權”可以分開

山東中青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郭鐵鈞認為,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規定了一種新的物權即居住權。居住權是一種非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的占有與使用的權利。
居住權具有專屬性,專屬性主要體現在其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權利人不能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在權利人去世后居住權也不能被他的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居住權隨著權利人的去世而不復存在。同時居住權也具有無償性,帶有一定的恩惠色彩。居住權比租賃房屋更能保障人長期擁有穩定居住場所的需要。基于居住權的以上兩種性質,例如案例中的老人便可以通過用自己所有的房屋為另一半設立居住權這一辦法,既能夠保障另一半在自己過世后能夠居有定所,又能夠保證另一半過世后自己的子女仍能合法地繼承自己所有的房屋。“這就意味著,房產在當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權不能轉讓、繼承,因此居住人在世的時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產的歸屬仍然由產權人控制。”郭鐵鈞律師說,這極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既可以照顧配偶的生活,也維護了家庭財產的利益。
同時也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我們口頭上答應讓另一半居住,另一半就享有了居住權,根據《民法典》對居住權設立的相關規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才設立。(觀海新聞/青島早報記者 宋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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