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觀海新聞10月17日訊 今天下午,青島仲裁辦黨組書記、主任王振東做客民生在線,圍繞“創新創優仲裁服務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與網民在線交流。
主持人: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有什么區別?
王振東:在我國,最容易與商事仲裁混為一談的是勞動仲裁,大家聽說比較多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基于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除名、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糾紛。
商事仲裁是《中國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與訴訟并列的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指平等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以及自然人之間因為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產生糾紛時,基于仲裁協議,可以向雙方共同選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由仲裁機構對雙方的糾紛作出裁決處理。
二者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爭議解決機構設置不同。商事仲裁機構設立在直轄市、省會、設區的市,不層層設立,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勞動仲裁機構是按照行政區劃在省、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內部設立,有明顯的層級。二是適用的法律不同。商事仲裁主要適用仲裁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而勞動仲裁主要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三是管轄權不同。商事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具體仲裁機構由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勞動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且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能就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直接起訴。四是仲裁裁決的效力不同。商事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與法院終局判決相同的強制執行力;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的,都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