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瀟蔓(山東科技大學 學生)
日前,四川廣安五福橋發生的“老人車禍碰瓷案”在社會上引發了極大的關注。通過交警提供的視頻資料可以看出,老人在看見車輛經過時,仍快步前行,最后被一輛駛過人行橫道的貨車撞傷倒地。不少市民認為老人疑似碰瓷。不過最后,有關部門以該貨車司機未按規定停車讓行而撞傷老人為由,判處司機擔全責,老人無責。
對這一事件,應該相信相關部門的認定結果是基于調查基礎上作出的。但也要看到,確實有不同聲音存在。這樣的分歧發人深省。
法律始終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天平,應當堅持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原則。而類似事件中的老人,是否會因其弱者屬性受到一些不必要的“照顧”?是否引發了弱者保護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沖突?兩者又應如何在社會實踐中和諧共處呢?
筆者認為,應厘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并在司法實踐中貫徹落實此原則。保護弱者是必要的,但應在法律之下進行。其實,我國對弱者的保護是很充分的,比如,訴訟中可以請求法律援助,還有刑法中對未成年人、部分婦女和老人的特殊保護等。另外,要理清何為真正的“弱者”。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弱者這一概念進行明確說明。比如,現在社會中許多“老人碰瓷”“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等“假弱”現象層出不窮。這與原本“保護弱者”的初衷背道而馳。應當處理好道德與法治的關系,用普遍的規則來保護弱者,而非因保護所謂的“弱者”而損害法律意義上的公平與效率。
在思考兩者的關系時,筆者想到了一句法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層次的法律”。我們應該用辯證的眼光看待法律與道德的聯系,正確處理保護弱者與堅持平等原則的關系。如何在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適當結合道德倫理,對我國社會各方面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本文系“青島市首屆高校評論大賽”參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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