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紫萱(青島大學 學生)
11月30日,柳州一輛小轎車停在紅綠燈前。此時,一輛救護車從后方駛來一直按喇叭,但轎車毫無動靜。在被擋住的1分15秒中救護車鳴笛12次,司機沒有讓出通道。民警找到駕駛人梁某,她說害怕闖紅燈被罰。由于梁某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最終被處罰款200元,記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很顯然,新聞中的梁某違反了這條規定,因此被記3分并處以200元的罰款。這體現了梁某交通法律知識的缺失,同時也說明,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依然不可松懈。但僅僅做好普法工作就能最大程度上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嗎?答案可能是否定的,細究之下,有關各方應做的努力還有很多。
首先,一些司機尤其是新手司機,僅在駕校中學到了如何不違法行駛,卻并沒有學會如何對執行任務的特殊車輛進行緊急避讓的具體操作。這容易使沒有經驗的司機在面對新聞中梁某所處的情境時因無所適從而陷入緊張情緒,無法順利執行相關法律規定。
其次,樸素正義觀告訴我們,當一個人做了好事或承擔了某些責任和義務時,不應再使其承受額外的代價。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是必須要做的,然而當一位司機真的因讓行而被違法處罰后,其在事后進行違法申訴,尋求撤銷懲罰的一番操作,比較繁瑣。對于很多人尤其是上班族來說,要付出的時間成本相對較高。
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讓制度更便于執行,也讓人們減少顧慮,讓法律法規更加深入人心。
(本文系“青島市首屆高校評論大賽”參賽作品)

責任編輯/王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