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20年12月26日(周六)至28日(周一)進行。青島市招生考試院報考點(3702)設市南、市北、李滄、嶗山、城陽5個考區,47個考點(詳見附件1),1116個考場。為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和良好的考試氛圍,確??荚図樌M行,特提醒廣大考生考試有關事宜和注意事項:

二、防疫注意事項
(一)加強防疫知識學習,做好個人防護,避免人員聚集。自12月12日起,應每日進行體溫測量、記錄及健康狀況監測。建議考生自12月12日起無特殊情況不要離魯;避免去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
(二)所有考生均需注冊山東健康通行碼,保持山東省電子健康通行碼為綠色,并如實填寫《健康承諾書》,在首場考試進入考點時,將《健康承諾書》交考點工作人員,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考點。
(三)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確診病例接觸者、已治愈未超過14天的病例以及考前21天內從高風險等級地區回魯的、考前14天內從中風險等級地區回考區的、居住社區21天內發生疫情的、考前有發熱(體溫≥37.3℃)或其他呼吸道疾病癥狀的考生,務必前往本人考試所在市定點醫療機構作核酸檢測??忌雸鰰r主動向考點說明情況,并提供考前7日內核酸檢測合格證明。
(四)所有考生進入考點前必須接受體溫測量。體溫≥37.3℃的考生,需進行體溫復測。體溫復測后仍≥37.3℃,經專業評估和綜合研判,能繼續參加考試的,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考試。
(五)考試期間要做好個人防護。低風險地區的考生在進入考場前要佩戴口罩,考試過程中,考生可自主決定是否佩戴。非低風險地區或備用隔離考場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六)考生應排隊有序入場和離場,與他人保持安全距離。
疫情出現反彈地區的考生,要根據當地衛生健康和疾控部門最新的部署要求,落實好相應防控措施。
三、提前熟悉考點做好考試準備
考生可2020年12月25日(周五)下午16∶00-17∶00持準考證到所在考點確認考點位置、熟悉周圍環境,了解考試相關要求,為保證考試安全考生只可在考點指定區域內查看相關信息和宣傳材料,不得進入考點,以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考試期間適逢冬季,請考生關注天氣變化,及時增添衣物、注意保暖,盡早了解考點周邊的交通情況,提前規劃路線,進入考點須接受人臉識別身份驗證和安檢,請考生合理安排前往考點時間,避免因天氣和交通原因造成誤考。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需特別注意的是,考試期間每位考生的考點不變,但每科考試一般都要更換考場,不要因走錯考場耽誤考試。
準備好有效居民身份證??忌宦蓱{有效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和準考證進入考點,身份證丟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門補辦或開具臨時身份證明(或帶照片的戶籍證明)。
四、考點封閉區和二次安檢要求
考試實施考點封閉區和考場兩次安檢制度,考生應主動配合按規定進行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考點在考場建筑物外設置封閉區,在封閉區入口處實施首次安全檢查。考生只允許攜帶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和規定的文具、物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農學門類聯考化學允許使用科學計算器(不帶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具有對數及冪指數計算功能的科學計算器),其他統考科目考試中一律不允許使用計算器。自命題科目是否使用科學計算器見招生單位說明。嚴禁考生攜帶書包、手機等物品進入封閉區和考場,請考生自行將攜帶的違規物品、與考試無關物品提前在封閉區外妥善安置。因違反規定而造成不能參加考試或物品丟失,后果由考生自負。
五、切實提高法律意識,遵規守紀,誠信應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附件2)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薄盀閷嵤┛荚囎鞅仔袨?,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薄按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拥谝豢钜幎ǖ目荚嚨?,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span>
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加大了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件3)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嚴懲考試作弊行為。
明確規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情形,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附件4)明確規定:考生只要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無論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與考試相關內容,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請考生務必認真學習,避免因不了解考試紀律規定給考試帶來損失,防止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對違反考試紀律和規定的考生,將對其做出相應處理。
(四)根據《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參加國家或者本省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信息已納入失信信息范圍。
(五)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發布的《考場規則》(附件5)對考試注意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考生務必提前學習,認真遵守執行,服從監考人員的考場管理。嚴禁考生對試卷或答題卡(答卷)等進行拍攝、傳出考場或上網,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答卷)或草稿紙帶離考場。
考生應按照考點統一發出的考試指令完成考試。整個考試過程以考點信號指令為準,考場內的鐘表時間僅供參考。
(六)為確??硷L考紀,維護考試公平,各級招考部門加強考試安全保密、確??硷L考紀、嚴查考試舞弊等工作進行了周密部署??荚嚲才旁趪医逃荚嚇藴驶紙觯锌键c均配備手機屏蔽儀、無線電檢測設備和金屬探測器、身份證識別設備,同時開通電子監控系統、實施動態人臉識別;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將對考點內及周邊進行全方位的監控;檢查人員將對各考點進行駐點巡查,嚴厲查處違紀作弊行為。
每逢考試,社會上總會有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進行詐騙犯罪活動,如利用互聯網、小廣告等兜售所謂“考研試題”、“作弊工具”等,希望廣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騙局而影響自己的考試,更不要一時糊涂參與組織作弊,觸犯法律,遺恨終生。忠告極個別企圖作弊的團伙和個人,勿心存僥幸。
希望廣大考生充分認識到作弊行為產生的嚴重后果,已經購買或準備購買作弊器材的考生堅決放棄、打消作弊念頭,誠信應考。
對發現的涉考違法行為,請廣大群眾和考生監督舉報,市招生考試院舉報電話:85786201。
祝廣大考生取得優異成績!
附件1:青島市招生考試院報考點(3702)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點一覽表
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附件4:《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
附件5:考場規則
青島市招生考試院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span>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span>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span>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span>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span>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span>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pan>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附件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4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附件5
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進入考點后,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外逗留,應當主動配合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具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封閉區、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私自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忌I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考生將條形碼在試卷上取下后粘貼至答題卡指定位置。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將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忌痪沓鰣龊蟛坏迷龠M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草稿紙故意損毀或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青島市招生考試院)
責任編輯:楊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