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15日訊 今天,李滄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一批食品藥品案件。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
1. 青島景晟華恒工業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銷售食品案:根據投訴舉報,我局執法人員對青島景晟華恒工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手工饅頭真空袋上標識的內容中未標注生產經營者地址、聯系方式,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七百三十五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武光年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當事人武光年被抽檢的黃瓜甲霜靈和精甲霜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7.4元;2.罰款5000元。
當事人在采購黃瓜時沒有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被抽檢批次的黃瓜供貨商的資質材料等證明材料,無法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責任編輯:劉錕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