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8月13日訊 從2019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為加強和規范我市超定額加價水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我市出臺了《青島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水費收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對超定額加價水費的收費單位職責、糾紛處理、定額調整、退費辦理、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等相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該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記者從市水務管理局獲悉,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及青島市海潤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潤集團)直供嶗山區、城陽區的非居民用戶加價水費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辦法中明確,海潤集團及其委托的收費單位(以下簡稱收費單位)負責加價水費的收取工作;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用水定額(計劃)(以下簡稱定額)的核定、調整以及加價水費收取使用的監管工作。
收費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收取加價水費,在收費場所公開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并接受發改部門的監督。收費單位應每月定期抄錄用戶的結算水表,加價水費以收費單位當月抄表水量數據和市水務管理局核定的當月定額為依據進行計算,并按月收取。當年的新增用戶、當年由居民性質轉為非居民性質的用戶,當年不收取加價水費。加價水費由收費單位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并在發票中分別以“超定額累進加價二檔水費”“超定額累進加價三檔水費”的名稱單獨列明加價水費的應交數額。
用戶應及時交納加價水費,逾期未繳的,與逾期未交水費一并計算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參照用戶的正常水費違約金計算標準執行。產生加價水費的用戶對抄表水量有異議的,可自抄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收費單位提出復核申請,收費單位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針對加價水費的使用,辦法中明確提出,加價水費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為海潤集團的收入,專項用于供水管網、戶表、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以及管網漏損控制、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節水管理部門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節水宣傳和培訓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加價水費。(青報全媒體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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