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評論員 王學義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相關內容,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人們對此期待已久。這意味著,在一些極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群”。這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鉗住小惡魔的黑手,使他們不能在作惡之后逍遙法外。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經成為壓在公眾心頭的一塊巨石。尤其是一些極端案例不斷突破人們所能承受的底線。比如,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弒母案等,作案手段之惡劣、兇手之殘忍以及其他一系列細節疊加在一起,讓人覺得既痛恨又恐懼。然而,囿于刑責年齡,公安部門往往無能為力,有的讓其回家管教,有的甚至讓其繼續回學校讀書,這不僅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傷害,也深深刺痛了公眾的心。
此前,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年滿14周歲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已經不符合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現實。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從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變化,未成年人心智發育更快、更早,12至14歲的未成年人已被普遍認為能夠較為清晰地認識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后果。
不僅如此,一些黑惡勢力也利用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意將未成年人作為發展對象,以此規避刑事處罰。近年來,未成年人涉黑惡犯罪人數明顯呈增長趨勢。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別增長了410%、29%。在這樣的現實下,繼續固守原來的刑責年齡,不僅不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識。
此次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降低刑責年齡,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也是法治與時俱進的體現。而且,此次并非“一刀切”地降低刑責年齡,而是針對年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人,劃定了“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這一特定的追責范圍。同時,針對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劃定了“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罪責范圍。這凸顯的仍然是法律的謙抑性,既要除惡務盡,也要對未成年人合理保護,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當然,必須看到,刑法只是兜住底線,要想更好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避免未成年人誤入歧途,僅靠刑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家庭、學校以及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我們相信,只要堅持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無論是打擊犯罪還是保護未成年人,都將沿著法治的軌道不斷進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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