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周睿琪(青島大學 學生)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犯罪與環境污染、吸毒并稱為“世界三大公害”。一次未成年犯罪,就有可能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甚至兩個家庭的生活。由于犯罪主體心智發展還不成熟,在作案過程中大多手段殘忍且毫無憐憫之心,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嚴重傷害,引發公眾不滿。民眾多次建議下調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此次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對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威懾力,起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司法機關也有了有效打擊未成年人犯罪,保護人民的武器。
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的頒布只是整個犯罪閉環中的最后一個環節,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終究不是一勞永逸的辦法。如果想要更加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每個環節的工作與各方合力都需要加強,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且不斷上升的趨勢才會得到改善。
事前預防總好過事后追責。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值得深入探討。首先,家庭教育對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也是最重要的,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溺愛式教育容易放縱孩子,疏于管教從而誤入歧途。粗暴式教育的引導,極易受外部世界的不利影響。未成年人第二個成長環境是學校,學校管理松弛,可能會使孩子沾染社會上的不良習氣,打架斗毆。老師沒有相應地做到因材施教,根據成績來公開差別對待甚至放棄差生,這樣做的直接后果會使學生產生自卑心理從而厭學。思想政治教育可以起到引領和糾偏作用,然而目前中小學教育重應試輕思想政治教育的情況普遍存在。
未成年人成長教育,因其心理還未完全成熟容易出現問題。未成年人的教育,不管是家庭還是學校都需要足夠的重視,社會各方也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的關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任重而道遠。
(本文系“青島市首屆高校評論大賽”參賽作品)

責任編輯/王學義